2022-11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证明借贷事实发生一般会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来证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交付。如果债权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金额一致的,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金额。
当大家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确定所设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只有确定了这些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准许该公司的设立。此时如为图便利,能否安排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监事为同一人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答案是:不可以。 至于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因,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寻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多提及“挂靠”、“转包”等专业术语,在行外人看来两者极为相似,即使是从业者也很难用言语精确地表达二者之间的区别,触及该问题便避而不谈,但从法律层面而言,当事人、法官均无法对此问题漠视,必须对“挂靠”、“转包”等关系作出准确认定,才能有责任划分以及承担方式等裁判结果。
在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跳单成为房屋中介机构的老大难问题,跳单行为让中介机构无法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也带来交易中的信任危机,更不利于房屋中介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该行为终于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购房跳单行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设立公司时约定较长认缴期限的股东越来越多。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加速股东出资到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张某2020年春节期间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同年2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所在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故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
2022-10
民间借贷纠纷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之一,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的重点与难点主要是借贷事实的认定。借贷事实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交付。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市场参与者资金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高刑,明确了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700余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彭辉、陈云川及案外人孙长江、肖茂雄系嘉茂公司登记股东,陈云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并对具体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通常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订金”或者“意向金”,俗称“购房三金”,以保证合同*终得到顺利签订。但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在要求购房者缴纳 “订金”“定金”或“意向金”时,利用购房者对“购房三金”的认识不足,将“意向金”“订金”变成“定金”的事件较多,因此引发了诸多争议。
公司因融资需要签署对赌协议(或条款)已经成为常态,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下,签署对赌协议(或条款)的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受其影响,协议是否能够正常履行成为目标公司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控措施的深层传导效应,对非防疫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