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000余万,成功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22-10-27浏览次数: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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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市场参与者资金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高刑,明确了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700余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一、紧急的委托

余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咨询,告知律师案件还有不到两个星期就要开庭,现在他通过各方打听了解到案件情况并不乐观,其涉嫌吸收资金的数额和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巨大,需要对全案负责的同时,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中其与上级之间的量刑差距也不大,让余某某觉得不公平。其告诉律师对缓刑不抱有幻想,希望律师介入后能够帮其减掉几个月刑期,在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以及告知风险后,余某某立即委托本所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担任本案一审阶段辩护人。


二、被动与困境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前往法院复制案卷材料,并进行了**次全面阅卷。起诉书指控:包括余某某在内的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设立公司,假借销售藏品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非法吸收资金4300余万,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700余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应在10年以上,余某某在非法吸收资金团体中担任客户部门经理,负责为公司招揽客户,基于该公司系分公司,相对于总公司的人员而言系从犯,量刑区间在3-10年,*后建议对余某某量刑有期徒刑3-4年。公安机关收集了余某某及其他被告人讯问笔录、存款人及公司员工询问笔录、公司内部规定文件以及详细的审计报告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令本案的辩护难度大大增加。


三、被忽视的细节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在一周内将案卷材料反复查阅和讨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身份以及分公司涉案总金额的统计上均没有太大问题,如果强行从主管不明知、几个存款人报案材料得统计问题上辩护收效甚微,无法起到实质效果。但在发现案件存在的几个疑点后,承办律师立即向余某某核实情况,终于发现了几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

起诉书对余某某等被告人加入公司和担任经理的时间表述得较为模糊,且材料中有线索能体现其晚于本案两名被告人加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某对分公司进行过出资,那表述为余某某伙同设立公司以及要求其对全案负责就存在一定问题,但辩护人查验审计报告和存款人笔录后发现该辩点虽然成立,但余某某加入前公司只开展了少量的业务,远远达不到将金额下调至下一个量刑区间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寻找案件其他问题。

辩护人查阅证据时发现几个被告人均供述余某某下楼招揽客户的时间是加入公司一年后,那么这一年客户来源于哪里?余某某提到分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人员在这个期间会经常给他电话单,让他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给上述人员打电话邀请投资,其猜测销售部门的其他人员手上也有该电话单。辩护人立即带着该思路重新审查案件证据,果然在其他被告人以及公司销售人员的笔录上发现了该情况,同时辩护人还查看了在案的公司内部文件、电话单并将所有存在该情形的证据汇总,查明了相关事实。辩护人试图证明从时间上以及招揽渠道上公司的存款人并不全是余某某或其部门在楼下招揽投资的,故余某某在不具有对全案负责的身份下,本案的金额计算方式就存巨大在问题,辩护人按照该思路对审计报告进行否定。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余某某的获利极少,比销售部门以及自己部门的员工提成都低,辩护人带着疑问立即开始研究公司的提成制度,发现该制度恰好能证明余某某作用地位低,且还能够说明审计报告存在错误,并直接将提成制度和公司内部架构作为对余某某有利的证据进行全面准备。

结合余某某提供的细节、辩护人的调查和对审计报告、公司制度的详细研究后,辩护人确信该案存在一定辩护空间,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该信息在庭审上完整的传递给合议庭。


四、庭审的交锋

本案四名被告人中,两人认罪认罚,两人认罪但没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合意,故庭审开始时各参与人都认为本案的争议可能较小,但从发问阶段开始,辩护人一连串的提问和被告人的回答渐渐让本案的争议焦点开始浮现,庭前辩护人在分析了各个被告人讯问笔录后,花了大量的精力设计问题,发问阶段从四名被告人处均得到了想要的回答,以此来佐证辩论阶段辩护人的观点。审判长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后,决定休庭与控、辩双方协商举证质证的方式,辩护人结合审判长发问阶段的提问和其建议的举证质证方式,意识到了审判长想查清的主要问题,于是辩护人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了质证计划与辩护意见,将大量预设的质证意见全部删除,集中力量重点攻击本案*薄弱的地方。

下午庭审继续,辩护人在言词证据上采用无异议但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方式使合议庭注意到言词证据中存在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为推翻审计报告进行又一次铺垫。到了审计报告的质证环节,辩护人立即开始对该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在审计依据的材料、审计的过程和结论、审计存在模糊的地方均发表了详实的质证意见,该质证意见结合后面辩论阶段的辩护意见都旨在推翻该份审计报告与余某某实际吸收资金金额之间的关联性。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阶段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追击,提出了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指控余某某数额的几大理由,并从公司的提成制度和余某某及其部门的提成金额计算出了余某某应当负责的金额应当在1500万以下,当然,辩护人深知单凭自己计算的结果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于是又就本案证据材料存在可以重新审计的现实条件进行论证,并将上述材料在庭后出示给合议庭,请求合议庭对余某某的吸收资金金额进行重新审计。第二轮辩论中,辩护人又就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和审计报告错误的原因进一步进行了论述,庭审效果得到了余某某及其家属的认可。


五、庭后的追击

辩护人深知光是庭审表达还远远不够,一份细致、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词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承办律师就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所有可以佐证的证据为合议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及将全部证据进行了罗列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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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惊喜的结果

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时发现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研究,重点在关注本案审计报告,于是提交书面辩护词后又多次和主审法官电话沟通,提出全面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想法。过了两周后,辩护人接到了二次开庭质证和宣判的通知,此时辩护人意识到可能存在新的审计报告,立即觉得案件存在重大转机,提前让余某某在各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到了宣判当天,公诉人果然出示了新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余某某一人重新进行了专项审计,余某某吸收存款的金额直接下调至1000余万,无需对其余3000余万资金承担责任,在退出赃款并缴纳罚金后,法庭当庭宣判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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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后


本案接受委托的时间较晚,给余某某以及辩护人都造成了阻碍,办理过程中情况也不断发生变化,余某某以及辩护人不断在沮丧和兴奋两端徘徊。宣判前,辩护人在给余某某提示风险的同时也鼓励其相信法律,并承诺,如果一审结果不乐观将继续在该案中为其提供一切帮助,努力践行鉴识所“依法鉴曲直,从理识和合”的使命。同时,处理本案的检察官和合议庭认真负责,不断和辩护人沟通意见,践行了共建法律共同体的法治政策,*终推动了本案合法、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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