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
金融监管在宏观层面为金融领域把握方向,但金融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尤其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应当顺应金融发展的方向,着力推动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之一,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就能无条件享有而不受任何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限制了股东账簿查阅权,要求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并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023-02
虽然近三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但并不影响我国跨境电商的迅猛增长。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1》指出:2021年,中国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2.3万亿元,同比增速19.6%。据海关总署的初步统计,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92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其中,出口1.39万亿元,增长28.3%;进口0.53万亿元,下降0.9%。
在建工领域实务中,承包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降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风险,往往会和分包人达成“分包款项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款项后,再全额或按比例支付给分包人”等约定,这就是常见的“背靠背”条款。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背靠背”条款进行相应的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背靠背”条款相关纠纷裁判尺度不一。本文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纷繁复杂的转包、挂靠情形时常发生,法院审理过程中往往绕不开认定实际施工人这一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关系着是否诉讼主体适格、是否享有起诉欠付工程款发包人的权利等重大问题,本文在此结合*高法案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讨论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角度。
2018年8月27日,工商银行胜利支行与胜动集团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0万元,海科集团、胜动凯莱公司、胜动燃气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于2019年7月发生欠息,后胜动集团未按期足额还款,故银行诉至法院,并要求几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先前公司法对于资本认缴的法定限制全部取消。我国开始实行无限制的、彻底的认缴资本制。具体而言,废除法定资本*低限额、注册资本既不限制认缴时限、取消验资制度、简化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再要求记载公司实收资本等。
商业实务中,很多股东在退股后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可能在持股期间受损,此时就需要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资料,但公司往往以其不再具备股东身份予以拒绝。若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等方式退出公司,其是否还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属于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具体到民间借贷中,其双重身份表现为:一是作为自然人借贷,二是代表单位借贷。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后,所借款项可能会存在“公贷公用”、“公贷私用”、“私贷公用”和“私贷私用”四种情形。
2017年3月10日,卓舶公司与银河天成签订《借款合同》,银河天成向卓舶公司借款3.22亿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日,卓舶公司分别与保证人永星公司、银河生物、潘勇、潘琦、姚国平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银河天成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秩序所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所享有的先于一般债权人或其他物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实践中,鉴于发包人因各种缘由不能直接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为尽快回笼资金,将出现把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过去一年,资本市场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资本加速流入科创领域,高水平双向开放步履加快,市场结构和生态逐步改善,韧性明显增强。对赌协议作为在公司投融资领域的重要工具,应用较为广泛。在此背景下,审核部门进行IPO审核时关于对赌协议的态度已从“决不允许”转变为“慎用、按规则使用”,这一转变将对公司的投融资领域活动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