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
股东知情权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制度,其应当动态平衡地保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性的话题,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观点几度变化。在法律适用上,当仅查阅会计账簿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时,即出现了法律漏洞时,或可以采取类推适用,准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应充分阐明其查阅会计凭证的必要性,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和论证。
在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因不熟悉和误解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常不慎踩入“雷区”,引爆劳动争议。在劳资争议中,与劳动者及其代理律师博弈的*终结果,用工单位往往既输面子又输里子。在讨论如何排雷之前,本文笔者将先带您识“雷”。
《公司法》明确瑕疵出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并补足出资,同时承担因出资瑕疵产生的违约责任,但未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仍然可转让。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天盛公司向建行石河子分行借款本金合计18711万元,并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后开发区财政局向建行石河子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借款人天盛公司在该行的各类信贷业务余额18753万元及建设总公司就转贷本息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贷款本息还款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天盛公司未按期偿付借款及利息,作为债权受人的信达新疆分公司要求开发区财政局履行保证责任。
转包、借用资质(挂靠)都是建筑市场中常见的违法承包类型。借用资质行为是双方结合*紧密的类型,借用资质人与转包施工人一样,都实际进行全部工程施工。区别在于,借用资质人已经有了对外以他人名义活动的授权或表象,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接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区分无效的类型,要抓住实质特征,而不能仅根据合同表面的约定进行判断。比如,“内部承包协议”是借用资质常用的合同名称表述,但其实际约定或行为也有可能是转包、违法分包。
2022-11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以及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争议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劳动者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
截至2022年11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共计上市公司128家。北交所目前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如何?哪些行业上市公司体量*大,*受北交所青睐?而北交所相关上市规则对于行业的要求又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对于有北交所上市计划的企业而言,知悉北交所行业要求,了解北交所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和特征,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情况,对企业北交所上市前景进行分析,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证明借贷事实发生一般会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来证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交付。如果债权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金额一致的,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金额。
当大家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确定所设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只有确定了这些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准许该公司的设立。此时如为图便利,能否安排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监事为同一人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答案是:不可以。 至于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因,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寻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多提及“挂靠”、“转包”等专业术语,在行外人看来两者极为相似,即使是从业者也很难用言语精确地表达二者之间的区别,触及该问题便避而不谈,但从法律层面而言,当事人、法官均无法对此问题漠视,必须对“挂靠”、“转包”等关系作出准确认定,才能有责任划分以及承担方式等裁判结果。
在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跳单成为房屋中介机构的老大难问题,跳单行为让中介机构无法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也带来交易中的信任危机,更不利于房屋中介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该行为终于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购房跳单行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设立公司时约定较长认缴期限的股东越来越多。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加速股东出资到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