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核查关注要点

更新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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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什么是中期票据?为什么叫“中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有哪些核查关注要点?为中期票据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如何撰写好法律意见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就中期票据这个证券品种进行简略的介绍,并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关注要点进行阐释。


从中期票据的起源了解为什么中期票据叫“中期”

中期票据的“中期”二字,来源于它和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的关系:商业票据的兑付期限很短,一般在1年以内(美国为270天以内);公司债券的期限又很长,一般是10年以上;中期票据的期限1年—10年,正好处于两者之间。    

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公司债务市场除了银行贷款以外,只有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两种证券。1972年,为弥补商业票据融资和公司债券融资之间的缺口,通用汽车承兑公司首次发行了期限不超过5年的债务工具。由于其期限介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之间,因而被形象地称作“中期票据”,“MTN”(“Medium term note”)。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中期票据市场迅速发展,并在90年代初达到顶峰。中期票据崛起的原因:1.期限适中,满足了中期投融资的需求,弥补了商票期限过短,公司债券期限又过长的问题;2.高度的灵活性:可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发行方式高度灵活;3.对间接融资的替代效用,正如短期融资券是一年内短期贷款的替代品一样,中期票据成为5年以下中期贷款的替代品,而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其融资成本相比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核查关注要点

法律意见书应披露/核查事项的法定要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在“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部分,以表格形式对法律意见书应披露事项作出详细列举。

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要点从框架结构上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六大板块:(一)发行主体;(二)发行程序;(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五)对投资保护相关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六)总结性意见。

每个大类之下,又包括了应披露小项27项,个别小项下又细分若干分项。


法律意见书核查关注要点

六大板块中哪个是重点

我们先从大的宏观架构上看哪个板块是我们的关注重点,前面提到,法律意见书应披露事项六大板块,众多分项,哪个是重点?实务经验的结论是——“(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看标题,里面就有“重大”、“风险”的字样,你说重要不重要。所以初次从事中期票据法律业务的律师,需要明白这才是整个法律意见书*重要、*关键的部分。

除此之外的其余五个板块,除*后的总结性意见板块外,通常不会出现重大法律障碍或影响,笔者的意思不是这些板块就不重要,就可以轻视或忽视,不是这个意思,这篇文章的主旨是谈重点,因此是相比较而言的。

这几个板块有时候也会遇到问题,比如(二)发行程序这个板块,本所在实务中就遇到国有独资股东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债券发行,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是——决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权限在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读者可参见本所鉴识案例“债券发行:国有独资股东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债券发行的合法性(以某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为例)”一文。

关注要点一:募集资金用途

中期票据是投融资工具,核心就是钱。发行人拿着投资人的钱准备怎么用,募集说明书是怎么披露其用途的,自然成为我们法律意见书必须重点关注和核查的事项。

按照F表要求,我们须关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我们需关注项目在立项、土地、环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城投类企业而言,除上述上表格所列关注事项外,我们需重点关注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事项。自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出台以来,中央政府陆续出台多部文件遏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急剧膨胀和债务风险,坚决制止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违规融资举债。因此,我们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需特别关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否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地方政府是否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资金用途如系归还有息负债,律师需进行穿透核查,看中期票据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的有息负债的用途是什么,这些有息负债的用途是否涉及政府一类债务。

关注要点二:发行人治理情况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健全,关系到一个法人组织体的正常存续和运转,也是债券能够如期向投资者兑付的组织保障。《证券法》第十五条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排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首位,正是基于这一原因。

关注要点: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健全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体系,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否已经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至于表格体系所要求的议事规则,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公司均未单独制订议事规则,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一般均是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如项目中遇到发行人有单独制订议事规则,需对比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是否存在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不符之处。

董、监、高任职合规性部分,除需核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对于城投类企业,需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如存在,需关注是否存在兼职兼薪情况,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关注要点三:业务运营情况

除常规的经营范围是否经核准登记、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情形、所从事业务是否需具备相关的审批、许可、资质、是否符合行业政策等之外,对于城投类企业需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城投类企业普遍存在城市基础设施代建业务和土地整理业务。对于前者,律师需重点核查相关基础设施代建业务中,发行人与委托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市场化运行方式进行项目运作,与委托方之间是否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代建收入是否正常进行审定确认,是否正常结算和回款。对于发行人存在土地整理业务的,需重点核查是否还存在土地储备职能,相关土地整理业务是否和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土地整理收入的确认情况、回款情况。

 业务运营情况尚需关注主要在建工程是否合法合规,一般核查立项、用地、环评三项审批手续。如相关项目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核查不办理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某项目即遇到此类情况,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配套工程,《募集说明书》披露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我们对比核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后结论是在建项目的所在区域不属于《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按照表格体系,近三年内是否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是在业务运营情况这个板块进行核查披露。

关注要点四:受限资产情况

资产受限关系到发行人债券偿付能力,因此为核查关注要点。除常规的资产抵押、司法查封等,重点是非标融资所产生的资产受限:融资租赁、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出台后,明确将融资租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列为非典型性担保。以上述司法解释前后划分,解释出台之前,几乎所有承销商均不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此类资产受限,解释出台之后,部分承销商开始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述类型的资产受限,但不披露者仍占多数。问题*突出者是应收账款质押,审计机构基本不认定为资产受限,理由是财务报表披露时点应收账款并未形成资产,也未构成表内资产,大多数承销商也是持此意见。我们的观点是,应收账款虽未成为现实表内资产,但其实质仍是财产权益,质押之后和抵押一样资产权益处于受质押权限制的状态,*高法司法解释也是明确为非典型担保之一。对此问题发行审核部门尚无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导致本所法律意见书与《募集说明书》以及《审计报告》普遍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此问题尚需发审部门予以重视和明确。

关注要点五:或有事项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等或有事项,都有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或有(可能有)的责任、损失,都有可能对发行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外担保的核查要点包括被担保主债务是否正常、是否出现违约情形;是否系关联担保;是否属于违规担保(违规担保着重的是是否经过法律(《公司法》第16条)及内部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我们可以参考上交所的标准,对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予以重点关注: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单笔对外担保金额或者对同一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报告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净资产10%的,我们需关注该担保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关于未决诉讼、仲裁,表格体系未明确披露对象是所有诉讼、仲裁案件还是重大的,我们按照律师行业通常惯例,在实务中是按照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核查并披露,也从未遭遇交易商协会发审机构的质疑或者问询。关于重大的标准,我们一般参考上交所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认定标准:1.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2.可能导致的损益超过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3.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关注要点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F表关注点:重组程序的合规性;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合规性;对发行主体资格的影响;对发行决议的有效性的影响。

先说下实务中“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实务中一般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即50%(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资产净额的对比值超50%+交易金额超5000万这个标准。

重组程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涉及国资的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到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发行决议有效性。实务中比较普遍的是城投类发行人接受国资划入的其他国有股权或资产。

关注要点七:信用增进情况

重点说一下,担保人性质不同,律师核查重点不同:如担保人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我们需重点核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担保决策程序的规定,并审核其担保的决议决策流程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规定,这涉及到其担保文件的效力以及是否可能产生效力性争议或纠纷;融资性担保机构系专业担保机构,因此我们不关注其决策流程,我们重点关注点如下: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担保集中度、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关注要点八:存续债券情况

是否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除了发行人披露之外,公开发行的存续债券情况一般通过网络核查方式进行核查:企业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可于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查询;交易所公司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是否存在违约主要依赖发行人披露,公开网络可检索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相关舆情、是否被证券主管机关、交易所处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处分。

其他债务违约,有息负债部分,通过发行人提供近期《企业信用报告》方式进行核查,其他合同类债务主要依赖发行人的披露和陈述。

关注要点九:涉及地方政务债务管理的情况

中期票据及其他银行间市场债,法律意见书都会存在大篇幅涉及此内容的部分。核查关注事项包括:融资平台名单情况、政府职能剥离及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甄别情况、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真实性及合规性情况、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发行人其他融资情况、审计署审计情况。限于篇幅,笔者将专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敬请读者诸君关注后续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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