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行业猝死新闻事件频发
澎湃新闻2022年02月23日16:00《网传字节跳动28岁员工猝死:公司与家属各执一词》刊载,2022年2月22日,有网友爆料,字节跳动一位28岁员工猝死,引发热议。随后,字节跳动回应中国城市报记者表示,目前该员工仍在抢救中,靠机器维持生命。2月22日,疑似猝死员工妻子在社交平台发声,称该员工是字节跳动视频架构部门的图像算法工程师,入职已经快四年了,平时加班很多,此次事故发生在健身房。据员工妻子称:“他在健身房时不舒服,和工作人员报告了,但是他们并没有**时间处理,而是让他找医生。”2月23日早间,据新浪科技报道,字节跳动在内网对此事进行回应,称该猝死员工在运动约1小时后出现头晕现象,进入茶水间休息。健身房教练发现举止异常,上前询问。吴同学自述可能是低血糖,教练随即为他倒了一杯糖水,并通知行政前台启动SOS值班号。截至2月23日0时30分,来自医院的反馈,吴同学情况危重,目前仍在抢救中。
在此之前,新浪科技综合频道2021年01月06日18:53《互联网员工频发猝死背后:中国公司为什么这么着急?》刊载:“2020年底,拼搏奋斗的互联网员工接连猝死。去年12月4日,国美电器福州分公司一名27岁员工在年终誓师大会期间猝死,家属称法医鉴定为过劳死。12月19日,上海商汤科技一名47岁员工,意外猝死在公司健身房外。12月21日,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12月29日,22岁的拼多多员工张*霏猝死。”
二、员工猝死的法律责任
(一)员工猝死是否属于工亡,应当审查猝死情形是否符合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规定。
★依法可认定为工伤的15种情形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规定了可以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指导案例94号精神和《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4种情形:(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款规定了1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依法不认定为工伤的3种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均规定,职工因下列3种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二)律师工伤认定的法律解析
对于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等规定,笔者从自身认知角度解析如下:(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6种典型工伤的构成要件;(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情形和《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1种“视同工伤”情形,已不再强调“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均是由于自身生理疾病、抢险救灾、曾在部队服役致残、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等非工作原因形成,充分体现了国家从维护公共利益、引导善良风俗、人道主义保护等立法观念;(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规定的4种可认定工伤情形,是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扩张解释以及将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规定的,体现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追求;(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款规定的1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本身属于劳动者已患有职业病,只不过劳动者未能于在职期间及时发现,或者在离职后才恶化;(5)对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3种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果并非单纯出于自身原因而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为了其非法利益而唆使、指使甚至强迫、逼迫劳动者造成自身伤害的,虽不构成工伤,不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可能遭到受残劳动者本人或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提起侵权之诉而被索赔。
互联网行业猝死事件频发背后,是996、007工作文化的蔓延,是中国高科技公司狼性奋斗精神的体现。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理性认知和看待:一方面,在与全球高科技公司同台竞技和争锋的情况下,时不我待,很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行业的高科技公司一线研发员工付出了*宝贵的青春,甚至是健康和生命;与此同时,这些高科技公司也给予了研发一线员工的高薪、高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即使前述员工加班出于自愿,但一定时期内的加班时长往往已经严重超过了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加班时长的法律限制,已严重损害到员工的身心健康,长期以往,造成员工突发猝死系工作原因,已是普遍共识;因员工非工作因素导致的猝死,已属例外情形。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猝死的,或者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身体严重不适而48小时内送医院未能抢救而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身体严重不适而48小时之外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能无法认定工伤,但死亡员工家属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让员工加班、对员工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三)员工过劳死,虽未构成工伤但构成侵权的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2019)京03民终16097号民事判决书:侯某杰等诉石拓公司、蒙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基本案情
侯某杰与李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即李某、李某禹。2018年9月1日,石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李某君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君从事包装工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李某君于2018年7月1日起在蒙牛公司车间包装工岗位工作。2018年10月8日1时17分许,李某君在蒙牛公司突发疾病,后被送入首都医科大学潞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基底节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重症肺炎等。同月18日,李某君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李某君的死亡原因为脑疝。
2018年11月,石拓公司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某君的工伤认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月30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18年10月8日1时17分许,李某君突发疾病,经诊断为脑疝,于2018年10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另,2018年6月28日,蒙牛公司(甲方)与石拓公司(乙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提手安装、在线包装等服务,乙方须自行负责工作场所的管理及乙方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以及自身安全保卫工作。
侯某杰、李某、李某禹以李某君一直处于加班状态,生前每天工作基本在13个小时左右,突发疾病与劳累、长期加班存在直接关系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拓公司、蒙牛公司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57525.76元7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君与石拓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李某君所受损害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侯某杰、李某、李某禹选择以侵权行为之诉,要求石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侯某杰、李某、李某禹需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石拓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李某君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石拓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李某君在夜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后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现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君突然疾病死亡系因从事的劳动导致,劳动部门亦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且,侯某杰、李某、李某禹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石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超时用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即不能证明石拓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侯某杰、李某、李某禹要求石拓公司对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外,蒙牛公司与石拓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蒙牛公司与李某君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用工关系,其对损害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侯某杰、李某、李某禹要求蒙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侯某杰、李某、李某禹不服前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君系受雇于石拓公司从事夜班包装工作,石拓公司安排其在晚七点至第二日早七点工作,李某君单日工作长达12小时,已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日*长工作时间,石拓公司与蒙牛公司亦未能提交李某君考勤记录证明李某君的工作时长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工作中给李某君安排了充分的休息时间,李某君突发脑疝死亡与超时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石拓公司对李某君死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考虑石拓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关联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石拓公司对侯某杰、李某、李某禹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蒙牛公司与石拓公司系外包合同关系,蒙牛公司与李某君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蒙牛公司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侯某杰、李某、李某禹要求蒙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石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侯某杰、李某、李某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9129.23元,并驳回侯某杰、李某、李某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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