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于各类金融乱象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此次会议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则,将对委托贷款业务争议解决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通过引入经典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贷款业务的认定规则,并预测该次会议召开之后司法审判的变化,同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二、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创投公司”)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之间签订的《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即红岭创投公司)自行确定。委托借款的手续费由委托方缴纳,手续费费率年息为千分之零点八四,应缴纳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协议还对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费用承担、委托人陈述及保证、受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随后,红岭创投公司、齐商银行西安分行、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巨富公司”)三方签订的《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红岭创投公司委托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巨富公司发放的1.5亿元贷款;贷款用途为用于高新·未未来项目建设;利率为年利率21%;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在每月20日向陕西巨富公司计收利息。
为确保该笔债务的履行,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与抵押人陕西巨富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与保证人徐宁、吴中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约定,红岭创投公司已经通过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巨富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5亿元整,现上述贷款期限已经到期,但陕西巨富公司并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徐宁、吴中华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陕西巨富公司并未履行抵押合同。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红岭创投公司经营范围无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红岭创投公司的放贷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判决红岭创投公司、陕西巨富公司与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各方之间签订的《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红岭创投公司、陕西巨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红岭创投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且将集资资金用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其行为扰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法再审裁定,红岭创投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驳回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案例评析
在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委托贷款直接“穿透”认定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从而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并且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
而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后,会议纪要明确不得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同时,表明委托贷款是纳入监管的一项金融业务,应当将委托贷款合同认定为金融借款,将以金融监管规章作为依据,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等约定不再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而应适用金融借贷利率。
四、风险防范建议
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低风险业务。但对委托人而言,委托贷款并非低风险,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事前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评估与核查。
根据目前现有的规定,委托贷款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为保障自身利益,委托人应当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核查其身份情况,明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2、完善抵押登记程序。
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责任,因此对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不高,为了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委托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提供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优化合同相关条款。
增强风险识别意识是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在委托 贷款系列合同中,针对主要条款,即资金来源、贷款用途、抵押办理、计息方式、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约定,进一步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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