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共同债务既关涉到婚姻家庭内部的稳定和谐,同时也与外部市场的交易安全及秩序息息相关,事关多方利益平衡。《民法典》第1064条以立法形式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类型,并对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确立了较之前更为完善系统的认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和了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种债务类型
1. 共签共债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包括夫妻双方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实践中,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录音、短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2. 共需共债
《民法典》第 1060 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子女抚养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3. 共用共债
此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并且《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二款特别明确了由债权人承担此类债务的证明责任。从本质来看,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会相互扶持帮助、患难与共,夫妻之间进行的“共同生产经营”等共同活动就成为维系正常婚姻关系、履行双方各自义务的基础。
裁判规则
1. 夫妻关系成立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关系成立前一方举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未举债一方也应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常见情形为夫妻一方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购入大宗财物:如婚前借款买房、装修房屋、购置大宗家电,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使用,或用于共同蜜月旅游等借款。
参考案例
(2019)陕民申221号
2.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配偶未在借款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且否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不应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
(2018)苏0923民初587号
3.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开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认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应当着重考察“负债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夫妻关系是否属于安宁状态、当地经济水平与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案涉债务为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
(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外举债,但借款被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为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也应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
(2018)*高法民申634号
5.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笔借款也并非基于借款方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常见误区
1. 只要没签字就不用承担。
夫妻共同签字只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之一,并不代表“没有签字就无须承担”,若所借的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配偶仍要承担。
2. 只要是夫妻,都要共同承担。
即便是夫妻,也要看借款的来源和实际用途,如果产生于夫妻分居期间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一方因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都无需配偶承担。
3. 有婚内协议,债务就不归我。
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这一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不具效力。也就是说,若债权人不知道这一约定,仍可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但共同承担之后,夫妻双方可凭借婚内财产协议,向对方追偿自己承担的那部分。
4. 婚前借款,就是婚前债务
这种说法只能部分成立。即便是婚前债务,若实际上用在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二人主张,需要共同偿还。
5. 我们离了婚,债务不归我。
只要该债务是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该债务仅由一方独自承担,仍然无法避免债权人的主张。这类案件,关键还是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即便离婚也无济于事。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