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非全日制用工误区的十问十答

更新时间:2025-01-03浏览次数:33

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活的用工模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青睐。它不仅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者就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进而引发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为此,我们整理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十个常见问题及解答,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用工模式。

问题一:非全日制用工等于临时工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不等同于临时工。

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劳动法》实施后,法律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区分。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核心特征的一种特定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15日。

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等于劳务关系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不等同于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问题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时,*好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问题四:非全日制用工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问题五: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题六: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有规定吗?

【答】有,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问题七:非全日制用工能随时终止用工吗?

【答】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八:非全日制用工多久支付一次工资呢?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每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

问题九: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答】工伤保险必须缴纳。

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给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多重缴纳工伤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答】不享有年假。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中明确“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通过以上十问十答,相信读者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运用这一用工模式时,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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