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官支持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

更新时间:2023-08-31浏览次数: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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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预期可得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大家常说的“预期可得利益”,实质为一种“可得利益损失”,通俗讲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等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只要合同按约定履行,该利益就很有可能被当事人获得。后文中,我们统一将“预期收益”“预期可得利益”统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别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由此可见,*高院前述指导意见将可得利益损失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生产利润损失:通常指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通常指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通常指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三、可得利益损失在实务当中难以得到法官支持

实务中,在合同违约的大多数情形下,法庭会支持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而关于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失,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太多,导致法官很难予以支持。具体原因有几下几点:

1. 谁主张,谁举证。守约方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难度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守约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合同依据,亦无法提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的,那么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守约方至少须证明:(1)合同成立并生效;(2)对方存在违约行为;(3)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了可得利益损失;(4)可得利益损失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其中,关于前述第(4)项,即守约方需提出一个明确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金额,且该损失金额一定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同时该损失金额还应具备合理性,需附有详尽的计算依据与过程。由此可见,守约方的举证难度相当大。

2. 可得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极大可能会发生的。

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是在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提出的可能的获益金额。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影响因素。以经营利润损失这一类型举例,经营收入的高低往往还受到市场环境、经营成本波动、政策环境、经营者决策等因素影响。除非守约方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尽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出于公平角度也很难支持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四、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怎么做才能更容易获得法官支持?

1. 首先,诉请的损失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如果一开始就狮子大开口,将可得利益损失无限放大,又没有具体可寻的依据的,必定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留下一个滥用可得利益权利的劣势印象,加大了举证难度。

2. 充分论述和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

守约方需证明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可以预见或者应当能预见。具体而言:

(1)关注合同中有关 “数量”“单价”等数据的可预见性,因为据此可以综合计算出间接损失金额。

(2)关注合同中有关时间维度的可预见性,例如“服务时间”“合作期限”“合同终止期”等相关描述。

(3)同时须关注合同中是否有“兜底”的相关约定,比如“供应货物直到XX为止”“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直到处理XXX吨为止”“直到投资收益达到XXX元”等描述。

(4)结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身处的具体环境,就自然人而言,关注其学历、从事的工作领域、工作经验、担任的社会职能和其他特殊身份。就法人而言,关注其业务领域、历史项目、发展规模、签约代表的相关经验等。

(5)结合双方之间合作过的相同或者相似类型的项目

3. 提供切实、具体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金额。

首先,优先通过合同本身约定的单价、数量等要素进行计算。同时,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纯利润”的计算金额。所以,还需扣除“必要成本”。

4. 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或者计算必要成本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借助外力。

(1)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介入,对可得利益损失或者必要成本进行评估。此种方法*为推荐,法官更容易采纳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2)纵向比较,提供守约方近几年的同类项目的营收数据。

(3)横向比较,提供统一业务领域中其他友商相同项目或者相似项目的营收数据,用以作数据参考。

(4)提供“过往同类收入证明”、“行业协会公布的利润率”等辅助证明

5. 站在法官的角度,除了可预见性规则外,还应充分考虑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从而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工作。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内容,上述“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简单说来便是: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了解了上述规则,才能站在法官的角度,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


五、小结

在实务中,原告就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所负担的举证义务是极大的,也大概率难以获得法官的支持。但是,笔者认为,可得利益赔偿请求应当给予合理支持。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也是对合同主体积极履行义务的有效鞭策,更能促进社会营商环境的稳定发展。否则,不通过赔偿合理可得利益作为惩戒,就不能加大违约成本,就会助长随意撕毁合约的风气。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本系列下期预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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