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深度改变的22个司法裁判规则(四)—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债权人系借款关系,无权向债务人主张

更新时间:2023-08-30浏览次数: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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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企业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在保证生产与经营过程中,融资成为主要的症结,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绕不开的难题,其中对于一些在产业链中有一定地位、有规模以上或稳定的上下游合作主体的企业,通常会选择保理方式进行融资,这不但需要良好的应收账款标的,也需要企业相对优质的基本面。而保理方式融资多通过保理合同来体现,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近年来,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发展,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也不断出现,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前,有关“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无权向债务人主张”的规则,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通过引入经典案例,分析上述规则,并结合保理业务的实践交易,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保理人提出相应的风险建议。


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铜保理”)与上海顿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展公司”)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协议》,且约定顿展公司回购义务;保理协议项下基础商务合同及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上海长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展公司”),长展公司确认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回执确认应收账款及对应支付承担责任。江铜保理受让应收账款的金额为2.7亿元,应收账款的对价即保理款为2.5亿元,江铜保理*终向顿展公司发放扣除履约保证金279万元后的融资款为2.5亿元。

本案中,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商务合同即《购销合同》约定的是“带款提货”,按照合同约定,购销双方已经钱货两清,没有应收账款了,不符合申请保理的条件。但是为了能做成该笔保理业务,江铜保理重新做了一份有收款账期的贸易合同让顿展公司和长展公司签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保理业务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且江铜保理公司与顿展公司、长展公司均明知案涉应收账款系虚构,因此本案不构成保理法律关系,江铜保理公司向顿展公司收取、抵扣保证金亦缺乏法律依据;且从长展公司出具的确认回执的内容看,长展公司只是就并不存在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以及违反该支付方式的后果向江铜保理公司作出了承诺,并无由长展公司履行融资款的还款义务或在顿展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长展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19)沪7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顿展公司向江铜保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7亿元,以及逾期利息等。

一审判决后,江铜保理公司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沪民终2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虽然在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但裁判规则与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一致。然而,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时由何者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争议很大。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后,针对应收账款系虚构的情况,责任由何者承担作出明确的区分:

1. 不知情时

保理人不知应收账款虚假时,根据保理业务的不同,可主张的对象有所不同。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还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知情时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保理人无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应收账款债务。


针对保理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审查基础交易

合法应收账款的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之一,受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将直接影响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保理人应当对拟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支付进行必要的程序审查,对交易记录、买卖合同、是否可转让等与实际交易相关的资料及条款尽到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保理业务之前,仔细甄别和筛选应收账款,确保系合格的应收账款,防范保理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2. 不参与虚构应收账款

虚构应收账款被法院查证属实后,根据《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人仅能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且借款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确认。

3. 增加必要的增信措施

随着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各监管机构对保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理人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仍无法确认,或因商业规则、业务需要无法停止提供保理服务的,如果债务可以在业务合作前增加必要的增信措施,则会一定程度上保障保理人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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