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中的信息披露豁免

更新时间:2023-09-05浏览次数: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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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IPO上市业务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既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充分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发行人而言,信息披露应当越详细越好。但是在实践中,大多军工企业都涉及国防安全,若在上市过程中过多的披露信息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一些民营企业也存在商业秘密,若在上市过程中过多的披露也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那么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呢?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豁免政策,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各位读者一同去了解IPO上市中信息披露豁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的审核要点以及回复思路。

一、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审核要求

信息披露豁免,是资本市场各个板块均重点关注事项。我们以北交所《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为例,来了解一下IPO审核规则对于信息披露豁免的审核要求。


1-30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豁免申请)。

一、豁免申请的内容

发行人应在豁免申请中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二)提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三)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文件;

(四)在豁免申请中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

(五)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六)说明中介机构是否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要求;

(七)对审核中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

发行人因涉及商业秘密提交豁免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行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豁免披露事项;

(二)发行人的董事长应当在豁免申请中签字确认;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尚未泄漏。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核查报告。

  

三、审核关注要点及回复思路 

笔者根据审核文件的规定以及通过检索案例,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豁免各自主要审核关注要点以及审核问询回复思路进行了总结。

(一)国家秘密信息豁免审核要点及回复

1. 豁免披露信息认定的依据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在办理军工事项审查后,申请国防科工局对涉密信息进行审查认定,由国防科工局出具相应的审查认定文件;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如需要申请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的,则一般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或者保密局进行认定。因此有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导致涉密信息审查要求也不同。

1)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

回复思路:发行人持有军工行业相关准入资质证书,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涉密信息应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部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军工企业应当取得国防科工主管部门的豁免披露批复。

发行人已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应就本次发行上市向国防科工局履行军工审查义务,并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披露事项需向国防科工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发行人已取得国防科工局出具的相关批复以及意见。

2)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

回复思路:发行人上市事项无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的审查批复,根据《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由于发行人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所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的审查批复。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军工企业涉密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申请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军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其他军工企业”财务信息豁免披露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工企业持国防科工局审查文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若不存在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则无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及国防科工局审批,若存在前述情况,则需要取得相关部门审批。但实践中,考虑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故发行人还是应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请示后取得相应的批复。


2. 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回复思路: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已经对相关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二)商业秘密信息豁免审核要点及回复

在实务案例中,监管部门对商业秘密信息豁免的审核要点主要为以下几点:

1. 申请豁免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

回复思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也即需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2. 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思路:若豁免披露信息属于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的内容、或者对投资者分析决策构成不利影响,则公司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通常以披露的信息将对其竞争能力产生重大损害为理由,也即“竞争危害”,还须说明保密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否有重要意义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声明机密信息与保护投资者利益无关。

3. 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思路:已经签订了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如公开披露,则公司会因为违反合同或者保密协议而承担违约责任,也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合作,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4. 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否已公开?

回复思路:公司内部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另外通过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并未公开,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问询回复等未披露相关信息。

5. 豁免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回复思路:逐一说明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符合《招股说明书》《上市审核规则》等文件要求。

6. 申请豁免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正如前述,信息披露*重要的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对信息豁免后对投资者的影响尤其关注,在IPO上市中,对申请信息豁免的发行人,交易所都会重点问询信息豁免是否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思路:公司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也即采取了汇总概括、代码或者指数化等替代性方式进行披露,替代方式不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不构成重大障碍,并且符合《招股说明书》要求。

四、结语

在全面注册制的情形下,发行人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在充分披露的同时,为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以申请信息披露豁免,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确保信息豁免披露的理由充分、合理,尤其要确保对投资者决策不构成重大障碍,从而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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