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神曲《罗刹海市》是否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23-07-25浏览次数: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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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刀郎《罗刹海市》的演唱以及各种各样花样翻新的解读视频可谓“霸绝天下”,为广大网友点评、收藏和转发。根据各网络“大V”的解读,认为该神曲虽然“骂人不带脏字”,但实为影射和暗讽那英、杨坤、汪峰、高晓松四大明星,且四人的评论区处于持续沦陷中。

作为吃瓜群众之一,笔者确实过了一把看热闹的瘾。笔者认为,那英、杨坤、汪峰、高晓松在短时间的愤怒、困窘之后,必然会奋起反击。刀郎很快会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那英、杨坤、汪峰、高晓松四大明星将共同对刀郎本人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和巨额赔偿。

那么,刀郎创作、演唱和传播《罗刹海市》是否对杨坤、汪峰、那英、高晓松四大明星构成名誉侵权呢?如果构成侵权,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决多少赔偿呢?

笔者拟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现拟分析如下:

一、刀郎的前述行为对杨坤、汪峰、那英、高晓松构成名誉侵权。因为:

1、我国《民法典》**千零二十七条就作品侵害名誉权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作品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关键在于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否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确定文艺作品中的人物确指原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文艺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能够将一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如职业、经历、外貌等特征】必须相同;二是文艺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必须相同,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应当相一致;三是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文艺作品人物是指现实人物。

2、虽然《罗刹海市》的歌词未明确指向那英、杨坤、汪峰、高晓松中的任何一人,但是,歌词中的“那又鸟”、“一丘河”,并结合那英、杨坤、汪峰、高晓松四人关系关系较好,且曾在公众媒体上对刀郎的歌曲以及本人形象均一致点评为“不具审美”这一事实,网络上众多“大V”等第三人完全能够通过作品中对人物形象的描述,能够判断该歌词是在讽刺和挖苦前述四人。与此同时,刀郎在主观上存在报复以那英为首的四人的动机,并反映在其创作的歌词当中。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极可能认定《罗刹海市》的歌词是以那英为首的四人为描述对象的。

3、《罗刹海市》的歌词是否存在诽谤内容姑且不论,但“叉杆儿”“驴”“鸡”的借指,绝对属于侮辱性内容。

二、如果刀郎创作、演唱和传播《罗刹海市》神曲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决多少赔偿呢?

1、我国《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前述规定,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越高,所受名誉损失越大;加上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受害人将在短期内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精神痛苦。

2、以那英为首的四人对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往往难以举证,人民法院往往根据名誉侵权的传播范围、受影响人数、实际产生损失数额、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酌定赔偿金额。侮辱和诽谤的违法言论散布得越广、获知的人越多,对他人伤害越大,甚至侮辱诽谤诱发他人自残、自杀等,更是反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害人可能面临更重的赔偿责任。此外,侵害人一般还伴随诸如停止侵权删除发表内容、刊登特定内容的赔礼道歉声明等附随行为。   

*后,笔者认为,刀郎的歌曲受到了普罗大众的好评,其对他人在媒体上的就他作品所作出的是毁是誉的公开评价完全不必在意。然而,他心怀怨愤,真情实感下再出“神作”,虽以杂文式歌词影射他人,但一方面能从歌词中确定具体影射对象,另一方面歌词中确有侮辱性内容,*终恐怕避免不了讼累。正所谓“成也神曲,累也神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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