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再傻傻分不清楚

更新时间:2023-07-25浏览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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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只有一字之差,而且二者的主体都可以为企业与自然人,但是二者在主体双方的地位、适用的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差异,因此二者的法律适用后果存在天壤之别。那么企业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究竟应该选择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本文将通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对比、经典案例评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选择以及劳务合同签订的要点建议四个方面,全面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帮助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健康的用工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企业在与其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务合同之前,需要理清的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二者在适用主体、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双方关系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区别如下表。


区分点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双方主体

具有特定性,只能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自然人)建立关系劳动关系

具有不特定性,双方主体可为法人&法人、自然人&自然人、法人&自然人等情况均可

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 书面劳动合同;

· 书面或口头合同/协议均可;

 

权利义务

· 企业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 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 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 雇主无需为受雇方缴纳社保;

· 劳务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 无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双方协商;

· 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受雇方自行承担。

适用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合同篇及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关系

· 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稳定的、长期的;

·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

·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互不从属

报酬支付

·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过程支付;

· 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 劳务费根据劳动成果支付;

· 多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劳务费。

合同解除

通知期、可解除条件、不可解除条件、经济补偿等由法律规定。

解除条件、补充和违约金由双方协商,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纠纷解决

· 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

· 一裁终局,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上诉,用人单位只有法定情形时(如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才可以提出上诉。

· 没有法定仲裁前置程序,一般在人民法院,也可以约定仲裁解决。

· 双方均有上诉至终审的权利。




综上可以看到,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无论在劳动保护、工伤赔偿、福利待遇上,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而劳务合同则无需缴纳社保等,劳动保护由受雇方自己负责,企业的责任相对较小。

那么,企业与所有员工均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以下典型案例中即为虽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均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评析】

澳尔公司(甲方)与曾某(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

其后,曾某因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双方协商不成,曾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澳尔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但澳尔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曾某,曾某受澳尔公司的劳动管理,被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澳尔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后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澳尔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澳尔公司与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澳尔公司向曾某发放工作牌,与曾某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要求曾某遵守其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工作报酬,曾某依约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同时。澳尔公司、曾某所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以双方约定而改变。故本案中澳尔公司与曾某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情况即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发生纠纷,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劳务合同选择?】

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通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做,表面上看来是省去了很多麻烦,但实质上是为企业埋下巨大的隐患,如企业在流程管控中存在漏洞,在与员工发生纠纷后,员工可能会以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在此情况下,签订劳务合同不仅不能规避企业风险,反而增加了企业自身风险。故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首先,应明确双方究竟是平等的劳务关系,还是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

若所聘请人员接受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企业应与所聘请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若企业所聘请人员从事的工作为临时性工作或其提供的服务不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其次,区分聘请人员是否符合劳动年龄及身份条件。

全日制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等不符合劳动年龄及身份条件,在此情况下,企业应与所聘请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点】

实践中,明确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签订劳务合同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1、在适用场景上,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在实务中,劳务合同更多适用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

2、从合同形式上,应当签署严格的书面合同,避免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条款的表述和适用相混淆。避免在劳务合同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3、在合同实际履行上,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严格区分,即劳务报酬结构中避免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请假实数、缴纳社保费用、上班打卡(或签到)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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