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当你在驾驶车辆时,后座上的乘客突然拉开车门跳车身亡,你会被判刑吗?
近日,据上海法治报道:因执着于想先吃火锅再去看望女儿,妻子与丈夫发生了争吵,谁知愈演愈烈,气急的妻子竟然在丈夫驾驶车辆的中途跳车丧命!而丈夫也因此被告上法庭,令人唏嘘,引发网友争议。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额某某驾驶蒙M**号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巴彦浩特镇通古淖尔牧区看望女儿,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时,朝某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朝某某落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据此,经法院综合审理判决被告人额某某(死者丈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网友们的反应 律师解读 该份判决书引发了广大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说,真的很难看出驾驶车辆的丈夫究竟有什么过失,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正常人也不会突然从高速行驶的车辆上跳车。还有网友说,正常人都能想到跳车的危害性,这不应该是妻子妥妥的自杀行为吗? 确实,从这份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上看,的确很难让人理解这样的判决结果。针对该案,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得明白判决内容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刑法》规定,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那么,什么是过失? 围绕主观要件来看,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人而言,如果意识到了行为具有危害且本是可以避免的,但其却铤而走险,导致发生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其应当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但却没有意识到,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进一步分析,如果根据常识其无法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其也不应当意识到,但是危害结果却发生,那么这就是大家口中所称的“意外事件”。 本案判决书中,丈夫的主观状态被认定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据此可得出法庭推定丈夫能够意识到“妻子极有可能跳车,且跳下去会致死”的危害性。笔者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至少从公布的判决书中我们无法得出相关信息。站在社会理智人的角度,我们很难意识到妻子会突然拉开车门,不顾生命安全从高速行驶的车辆上纵身跳下。 但假如妻子曾经就因和丈夫争执开过车门,或是跳过车。假如妻子本身就情绪激动,做事容易冲动,在受人撺掇的情形下很容易作出极端行为。假如妻子已经拉开车门,逼问丈夫‘你如果再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跳下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作为和妻子朝夕相处彼此了解的丈夫,其理应是能够意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基于此,若其仍然不减速或停车,却“赌一把”妻子不会真的跳车,那推定丈夫的主观状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一方面,就丈夫的“驾驶行为”和“争吵行为”与“妻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值得商榷。假如丈夫只是正常的驾驶车辆和温和、普通的争吵,则很难认定其行为与妻子跳车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丈夫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不断地用“夫妻之间熟悉的一针见血、刺痛软肋”的话语,去怂恿撺掇妻子跳车,或者在争执中主动解开车门锁为妻子创造跳车条件的,那么大概率上是可以认定丈夫行为与妻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总结 夫妻吵架伤感情,高速行驶过程中吵架更是危及生命。关于网友们关心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结果,不仅要从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更是要结合实际审理过程中的实际证据去分析。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只公布判决文书,不会公布具体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笔录。关于丈夫驾驶过程中夫妻俩到底发生了什么细节问题,我们不得而知,也不能妄自揣测。笔者还是愿意抱着*大的善意去相信这是一份经过了公证审理的,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负责任的刑事判决书。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