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先前公司法对于资本认缴的法定限制全部取消。我国开始实行无限制的、彻底的认缴资本制。具体而言,废除法定资本*低限额、注册资本既不限制认缴时限、取消验资制度、简化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再要求记载公司实收资本等。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更易滥用权力,随便变更注册资本,可能出现公司瑕疵增减资的情况。尤其是全面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时,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何为瑕疵减资?
根据《公司法》**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减资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公司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任一程序未履行,都属瑕疵减资。本条适用难点主要是减资时公司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人的范围确定,本文结合经典案例,对此进行浅析。
经典案例引入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与杨嘉林、陈桂兰、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2020)沪民再28号】
2015年10月8日,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5日,博达公司与梅斯公司分别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博达公司向梅斯公司出售设备。其后博达公司按约交付设备,但至起诉前梅斯公司仍尚欠博达公司货款50余万。在上述三份合同履行之前,梅斯公司进行了减资。2015年9月15日,梅斯公司股东杨嘉林、陈桂兰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减少到1,000万元,杨嘉林出资金额由1,950万元减少到950万元。2015年10月16日,梅斯公司在苏州日报上对上述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载明债权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016年1月21日,梅斯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2016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博达公司诉请梅斯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梅斯公司股东杨嘉林、陈桂兰对梅斯公司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博达公司是否是梅斯公司的债权人?梅斯公司是否负有通知博达公司的义务?
本案涉及全面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时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适用难点主要是减资时公司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虽然《公司法》**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减资时公司的法定通知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条涉及的债权人范围存有一定分歧。
观点一:以公司作出减资决议的时间点作为判断债权人身份的基准,公司只对减资决议作出时与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本案一、二审法院即持此种观点,认为梅斯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时尚未与博达公司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梅斯公司并无通知义务。
观点二:减资虽然是公司内部的重大行为,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便旨在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知情权,以便债权人选择要求清偿或者提供债的担保。因此,认定公司对自股东会的减资决议后至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权人均负有通知义务,更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案再审生效判决则持有此种观点。
博达公司与梅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5日签订,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故上述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即博达公司与梅斯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时。博达公司享有要求梅斯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是梅斯公司的债权人。至于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债权数额尚未明确,均不影响博达公司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即使博达公司的债权发生在梅斯公司股东会的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前。梅斯公司也应当书面就其减资通知博达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梅斯公司未就减资事宜通知博达公司,梅斯公司股东应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公司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公司股东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亦缺乏明确规定。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股东对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当知晓。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减资手续的办理亦离不开股东的配合。因此,原则上公司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减资股东、对减资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以及参与办理减资手续的股东更应积极敦促公司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股东违反上述注意义务的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而对于未参与公司减资过程的股东因不具备主观过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识律师建议
一、债务公司减资时,若没有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存在过错的公司及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债务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公司减资违法其他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减资程序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