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婴儿被“社会调剂”,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寻?

更新时间:2022-07-11浏览次数:1098

7月5日,据媒体报道,广西全州县唐某某、邓某某向当地信访局反映想找回20世纪90年代超生的第七个孩子,并且要求立案追究高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后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就项信访事项作出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这对夫妇生育的第七孩,因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对于孩子的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引发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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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社会调剂”,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是什么?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所称的社会调剂是指超生孩子由全县统一抱走,且是依据县委、县政府所作出的决定,如果此决定确实属实,为何不选择主动公开决定内容;如果此决定虚假,当地政府主要行为人又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此决定是如何定义社会调剂的性质以及操作规范?这对夫妇提交的涉嫌拐卖儿童的嫌疑人高某是由哪个机构进行授权,从而能够强行抱走超生的孩子?强行抱走的行为已经明确侵犯了超生孩子的人身自由和这对夫妇的监护权,如果高某接受了相关的利益输送,社会调剂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又有何种区别?前述种种问题,都需要当地有关部门积极的对公众进行回应,并且有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勇气。


超生孩子被“社会调剂”,但未留存任何记录,是否合法?

依据当时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由公证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一方面告知这对夫妇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又未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收养记录进行存档,导致这对家庭重逢团聚的希望破灭,于法于理都难以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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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与这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年施行的《收养法》也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孩子应当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需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后续还要办理户口登记。如前所述,超生孩子被“社会调剂”,但未留存任何记录,当然也未办理完毕法定的收养手续;并且在本案中,这对夫妇送走孩子并非自愿,孩子也不是孤儿、弃婴等,超生孩子与养父母之间依法不成立收养关系。由此,可以确认超生孩子和这对夫妇仍旧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双方认亲之后,超生孩子对生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双方也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鉴 识 锐 评

一、尽管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但当地政府在作出某种决定之时,仍旧应当做到保障人权与完成政绩考评之间的平衡。

二、当地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尽快实现被“社会调剂”家庭的团聚梦想,以及对被调剂家庭作出相应赔偿。

三、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自查自纠,对于“社会调剂”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严肃处理,施行终身问责;上级部门也应当积极介入,起到必要的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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