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披露?又出新规,是否影响公司上市?

更新时间:2022-07-08浏览次数: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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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具体条文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定》的适用对象

              1、适用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

              2、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二、禁业范围

             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三、等级划分明确

              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四、领导干部的报告义务

              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1、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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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颁布背景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上抓准落实,尤其是针对少数领导干部利用亲属对外持股,进行非法牟利的问题进行严肃整顿。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委托持股,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层面的股份进行利益交换,此类行为将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国内的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及海外资本的入华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资源分配的需要

              少数领导干部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将直接影响到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市场决策及分红派息,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本市场投资人的实际收益,不利于充分调动市场资源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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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热点内容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着少数领导干部亲属通过其自身具有的“权力光环”谋取私利的现象,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上述《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有关规定,此次规定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纳入监管对象,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纳入禁业要求,成为了新规的一大亮点。另外,《规定》对挂牌上市公司的审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已初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而逐步适应市场多方面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还出现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的表述,这也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这与拟挂牌上市公司的审核有何关联,对公司上市又有何影响呢?

       一、股东适格性

              股东是否适格是公司拟合规上市的前提要素之一,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各个公权力岗位的带头人,始终是应以国家、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为保障资本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正常运转,《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针对拟挂牌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核查提出了相关要求,即要求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上述中共中央印发的《规定》也使得资本市场相关的规定更加具体、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信息披露,穿透核查股东资格

              拟挂牌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不仅可以使公司经营更规范、更透明,还可以避免公司在上市后因不合规行为导致公司未来前景受损,影响资本市场环境的稳定性。在《关于创业板、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拟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内容进行核查。

              为了查清拟挂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避免核查程序过于繁杂影响公司上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中表明,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核查时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股东、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可不穿透核查。

              显然可见,《规定》明确对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予以禁止,并且穿透到了子女的配偶,其与公司上市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关联性。该《规定》的出台不排除也有被从严从紧政策误伤的个案,但从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净化资本市场环境来看,均需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领导干部为谋私利无处遁形。


鉴识锐评

一、目前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尤其在监管和执法体系、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治已病”不如“防未病”。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要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发行上市的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对外按规进行信息披露。

三、为提高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合规披露及上市进程,需要专业团队为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前期法律咨询,制定专业的咨询方案,从而规范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行为,为其挂牌或上市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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