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下国家出资公司章程修订

更新时间:2024-09-06浏览次数:489

引言

随着《公司法(2023)》的施行,各公司的章程都会进行相应调整,本文主要对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及与章程修订有关的内容进行解读,并提出针对国家出资公司章程修改的参考条款,希望本文能够对国家出资公司设计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章程有所帮助。

一、 何谓国家出资公司?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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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解读

国家出资公司是《公司法(2023)》创设出的概念,将国家出资公司规定的范围由原本的“国有独资公司”扩展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除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要修订外,新增的国有独资股份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有限\股份公司均需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子公司,即通常所说的集团公司,其出资人通常为国资委等政府机构,而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同时,“国家出资公司”在《公司法(2023)》中和《国资法》中的含义也不相同,《国资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范围明显大于《公司法(2023)》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但是从实践看,还是建议国有资本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也根据《公司法(2023)》的要求规范治理。

二、 国家出资公司章程修订分析

1. 加入党的领导法

(1)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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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条解读与章程修订建议

《公司法(2023)》中新增了该条款,但是并未明确指出党组织的具体职权,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决策权。建议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职权范围,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员人数确定党组织形式。

参考条款:设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人,设党委书记【】人,党委副书记【】人,其他党委委员若干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该经党委前置研究,主要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列入】

2. 调整出资人的范围与职权

(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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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条解读与章程修订建议

《公司法(2023)》中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范围扩大,修订后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部门、机构”,不过此处对章程修订的影响并不大。另外,根据《公司法(2023)》,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中删除了“发行公司债券”,新增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分配利润”“申请破产”三项。因此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出资人职权必须保留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这七项,其余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重点说一下公司章程的问题,《公司法(2018)》第六十五条只提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未提及修改;《公司法(2023)》则明确包括了“制定和修改”。另一个变化在于,《公司法(2018)》第六十五条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二则是“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再看《公司法(2023)》,董事会的“制订”权已经被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权限只归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参考条款: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 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设置

(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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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条解读与章程修订建议

《公司法(2023)》中删除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三年的任期限制,同时增加了外部董事过半数的要求。外部董事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建议公司对董事会的成员构成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明确外部董事的职权范围。

参考条款: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外部董事【】人,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外部董事的职权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 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调整

(1)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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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条解读与章程修订建议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能够包含原监事会的,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若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职责没有重合,可两者并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2023)》明确规定了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需要监管,依然需要重视,因此实际中可以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考虑究竟是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是监事。

参考条款: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名董事组成,由出资人指定。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即公司原本的监事会职权】

三、 结语

本文是针对《公司法(2023)》中国家出资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必须调整的内容进行解读,本次变动较大,后续还需持续关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否更新。后续笔者将继续分享《公司法(2023)》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章程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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