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错款,对方企业正在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4-09-04浏览次数:837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我们每天都在进行各种电子支付,然而人总有疏忽的时候,比如进行网银转账时错误将款项汇入了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更糟糕的是你可能会发现,对方企业正在进行破产清算,那么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笔者承办的一个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该科技公司之前的客户A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不小心汇错款到了科技公司的账户,随后与作为管理人的我们进行联系,询问该如何处理这个事情?首先我们核对他们员工的身份信息,有无客户A的授权;其次我们对汇款行为结合资料进行判断,是不小心汇错款还是往期的合同款项,如果是合同款项,该汇款将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如果确实为客户A汇错款,那可能会涉及不当得利、共益债务等问题;当时我们没有接管到破产企业的合同资料,无法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核实,我们前往银行调取流水,审计该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判断,并且查询该款项是否被执行法院给划款,如果已经划转,可能还需要诉讼进行追回。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对于汇错款事情的发生,我们作为管理人首先需要结合资料,查明该款项的支付性质,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1.‌一方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首要条件。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这种利益包括金钱、财物、权益等实际利益。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财产或利益的减少,而未造成他人财产或利益的增加,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必要条件。他方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减少或利益上的减损。这种损失包括现有利益的减少和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两种情况。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但未造成他方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指他方受到的损失是由一方获得利益所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无论如何,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否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4.‌获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原因,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权利。这种无法律上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如果一方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权利,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汇错款的行为我们需要结合进行认定,是否符合上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或者不能确定,可以让汇错款的客户A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汇款或者提起确认之诉。

·《民法典》**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共益债务的认定

如果管理人可以确定汇错款的行为符合上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将该笔款项合法的退还,是否可以把汇款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为了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或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而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在破产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概念源于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大化。关于共益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在破产程序当中:共益债务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

2.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共益债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具体情形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有公司把款项汇错了,转账到破产企业的账户中,公司汇错款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那么在破产清算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共益债务的认定。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清偿;因此公司汇错款被确认为共益债务后,随时可以清偿债务,但随时清偿并不等同于立即清偿,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其债务的类型,发生的时间等,清偿后是否有利于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总结

虽然遇到汇错款,对方企业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很糟糕,但是,可以联系管理人,保持沟通,提交合理的证据材料,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帮助管理人判断转账的性质,*后将错转的汇款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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