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本是多年好友,2020年,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大量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五十万元并约定利息,有张某的手写欠条一张。2021年年初,张某再次向王某借款60余万元,同时仍旧是手写了一张欠条。2021年年底,王某因子女需要出国留学,于是向张某提出归还借款事宜,张某开始还接电话,总是说晚点还,过段时间之类的,到*后压根就不接王某电话,无奈之下,王某委托我们的专职律师,要求为其代理,追回欠款。
本案中王某有两张张某手写的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归还日期,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另外,王某**次是转账到张某的老婆秦某的卡上,第二次王某是直接在银行取的现金给张某,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够证明该事宜。于是,根据现有证据,再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以达到证明该借款事宜的证据,多方周折,*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王某支付一百余万的本金和利息。
生活中我们总是遇到大大小小的借款事宜,我们有必要在借款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既要有书面上的借条,还要有证据证明已经把借款交给对方,这样在未来追回借款时也不至于像本案当事人王某一样一波三折。另外,借款不要打欠条,要打借条。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