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中的审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10-14浏览次数:640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公司法》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优化,尤其是在监督机构上,新增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责。本文笔者尝试对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背景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新《公司法》新增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背景

新《公司法》在监督机构方面,新增审计委员会来代替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背景:

一方面,是对目前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逐渐虚设的回应:即在原有设置监事会情况下,监事仅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无法在决策阶段实现监督权;另外监事会是外部监督,无法在董事会决议时提前了解相关背景信息,导致监事会无法有效监督。通过在董事会下设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更有利于接近决策中心,便于监督。

另一方面,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国投资提供便利,通常将公司股东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下直接衔接经理层,监督机制与管理决策机制同时包含在董事会内的治理模式称为单层公司治理模式;将股东会下同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机制与管理决策机制分离的治理模式称为双层制治理模式。从国际趋势来看,由双层制治理模式转为单层制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主流,因此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有便于企业对外投资和引进投资。

二、新《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及分析

(一)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根据上引规定,首先,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是替代监事会行使法定职权,实际上是由外部监督转为内部监督,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督作用,但原有监事会职权过于强调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对立,现在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组成人员也系董事会成员,因此在行使具体职权时或许会产生一些不适应,比如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何实现对自我(董事身份)的监督?。

另外,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及外部董事人数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如参考监事会设立人数,则应当系三人以上,但存在的问题系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若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则有完全重合之可能,在现有法律法规未完全明确的情形下,笔者建议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若要设置审计委员会,则应当对董事会成员扩充;对于外部董事,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增设审计委员会制度,就是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各个机构发挥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否则无法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的行使监督职权,比如当大部分董事为内部董事的情况下,会存在通过人数占比优势,从而操控审计委员会决议,进而导致审计委员会虚设,无法完全实现监督职能的情形。

*后,新《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但未规定成员的选举及任命由谁决定,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理由是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会决议事项,虽然董事会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职权,但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对标监事会,应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而非“管理机构”。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当属股东会决定之事项。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一,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理应由董事会对下设机构相关成员进行选任;其二,从新《公司法》历次修订草案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从一审稿便是如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定一样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后二审、三审及正式稿调整为行使监事会职权,即在对财务、会计监督权力之外增加监督董事行为、提起代表诉讼、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及提案权等权力,因此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立法本意系与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一致,另根据相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故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笔者认为二种观点都有其相应的合理性,但若由股东会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那将审计委员会下设在董事会不符合机构设置逻辑;若由董事会选任,在董事会自己选任监督成员时,又应当如何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对此还需相关规定进一步释明。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依照新修订《公司法》**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也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时,外部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可以使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三)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是否也需要取消监事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在与监事会并存的时候,其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职责就更偏向于对董事会的监督,要求董事会在作出前列的四类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结语

综上可见,审计委员会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发挥的职能或有不同,对于一般的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并未对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进行强制性规定,当设置审计委员会而未设监事会时,而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若无外部董事占一定比例进行平衡,那么审计委员会如何发挥出预想的监督作用还有待继续探究;对国有独资公司,因为新《公司法》对此增加了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过半数且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时,外部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可以使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而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目前只需要履行财务、会计相关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与信息披露等职权,暂时还不需要履行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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