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审核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6-04浏览次数:892


引言

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为特征和目的,不仅在价值上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还具有保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而破产债权的审核是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债权审核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人参与表决和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在重整程序中,也需经过债权审核后,确认债权人的资格、债权性质、债权金额,才能分组对债权人会议上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顺利推进企业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根据《企业破产法》**百三十条、重庆破产法庭、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指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核中未尽勤勉忠实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管理人对债权审核需格外审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笔者将从破产债权的认定、债权性质和债权审核的注意要点出发,对破产程序中,如何进行债权审核做一些梳理。

一、破产债权的审核

债权审核,是破产程序中*为关键的环节,是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重点,作为管理人,我们必须全面审核并确认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金额,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好债权审核工作,首先,管理人需整理债权申报资料,发给债权人,待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后,根据申报内容登记造册;其次,管理人依照形式与实质审查原则、处分原则、公平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债权性质及金额;*后,由各管理人交叉复核,并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审核告知书》,若债权人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修改,管理人不予修改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债权性质(债权类型)

债权审核中,我们需要确认,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管理人要依法予以核减。根据《破产法》第44、113条规定,破产债权大致可以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其中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在破产程序的分配阶段,他们的清偿顺序也并不相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主要包括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留置债权等,根据《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职工债权主要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保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企业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债权,税款债权主要包括企业在破产受理前所发生的欠税,而企业所欠的社保滞纳金和税款滞纳金属于何种债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属于税款债权?该问题我们放到下文讨论。

普通债权主要包括一般普通债权(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之后,只有等前述债权清偿完毕后,才能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有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作为管理人,我们需要依法予以核减,比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的迟延履行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等。

管理人做好债权审核工作,确认债权金额,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是影响财产分配的凭证,因此,我们必须全面审核并确认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金额,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核的注意要点

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1.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债权,管理人需要对该债权依法予以核减。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57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破产法解释三》第6条,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2.税款债权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社保债权的滞纳金属于劣后债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用为普通债权。

(相关法条及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8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社保债权的滞纳金属于惩罚性债权,因此社保债权的滞纳金为劣后债权)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全国性基金,不属于法定税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及征收需经法律规定,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属于我国18种税收,《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该公告性质属部门规章,因此,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公法债权,视为普通债权)

3.依照处分原则,管理人只对债权人申报部分进行确认,审核中如果出现实际债权金额大于申报债权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主;依照债权实质审查原则,管理人不仅要审查债权申报主体、债权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对债权形成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债权金额、债权的时效性、担保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可撤销情形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4.注意特殊的债权类型,包括劣后债权、消费性购房者的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待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分配完后仍有剩余的,可以获得清偿的债权。

消费性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是指购房者在一定情况下,其主张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涉及房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注意消费性购房者的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涉及法条、司法解释包括《民法典》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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