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兄弟伙介绍“技师”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24-05-21浏览次数:1075

近期,有不少当事人发来“介绍嫖娼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给人介绍技师可能被判刑”这样标题的短视频来咨询,为自己曾有过的“好意行为”担惊受怕,行为人出于兄弟的需求介绍过嫖娼场所或者卖淫女联系方式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作为以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权为主要惩戒方式的刑事法律,入罪有其严格的标准。一般而言,上述行为只是简单的介绍嫖娼行为,与卖淫女或者介绍卖淫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将“技师”介绍给兄弟,还在“技师”跟兄弟之间穿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则有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适用解释如下: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分析解读】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任一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上述行为滋养了卖淫嫖娼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所指的介绍行为,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同卖淫者之间存有关系,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其介绍的行为使卖淫者的卖淫行为能够实现。

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介绍技师给兄弟伙构成犯罪吗?”

首先,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介绍行为属不属于前文所解释的介绍卖淫行为,单纯的介绍嫖娼不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促成卖淫嫖娼活动的方式多样,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区分不那么明显,往往有重叠和混淆的现象。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67号案例中,作者将介绍嫖娼的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各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4)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一般而言,前三种情形为单纯向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后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其次,即便是介绍卖淫者,在与卖淫者有意思联络,意在促成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构成犯罪达到立案条件也有严格的标准。根据前文司法解释,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从事介绍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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