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的取保候审快到期了,检察院会将人收监吗?
答: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会将人收监。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确有必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为该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也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该阶段取保的时间*长依旧不能超过12个月。
法条指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要多长时间才会起诉到法院?
答:审查起诉期限*短10日,*长可到6个月15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0日,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故审查起诉期限*长可到6个月15日。
法条指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二条、**百七十五条
3.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平安无事了?
答:案件不起诉,并不意味嫌疑人就一定没事了。
(1)有可能被重新起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若反悔,在排除认罪认罚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不起诉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只是从刑事层面不予追究责任。若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此时,该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仍需承担。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还应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被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条指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4.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表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罪名以及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都会提供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使其明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含义。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应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3)认罪认罚后的量刑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就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就从宽处罚的幅度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类案件时,认为被告人自愿自认认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的,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除外。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是人民法院仍需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权要求撤回,但是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相关异议的,也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想要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可以重新签署。人民检察院也需基于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尽管该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作出的有罪供述,人民法院会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条指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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