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流程梳理(重庆)

更新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568

前言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短板,大量名存实亡、被吊销而未被注销的“僵尸企业”未能合法退出市场,既占用社会资源,又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三角债关系,严重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践中,公司常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陷入僵局,既无法继续经营,又无法自行清算,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中小投资者权益难以保障。强制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注销主体资格并推进各股东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企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对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流程加以整理、提炼。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百八十条、**百八十三条、**百八十七条;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企业注销指引》;

5.《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纪要》);

6.*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

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强清管辖通知》);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股东诉讼指引》;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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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请主体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高院的观点〔(2021)*高法民申7223号〕,除债权人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另,在对“股东”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两点:

(1)隐名股东无权直接提出申请公司清算诉讼。隐名股东应先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2)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如不足额出资、未出资等)可以提出申请公司清算诉讼。实践中,法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通过工商登记核实。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及股东是否要就瑕疵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可由清算组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

现行法律暂未对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如何确定第三人的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部分法院会要求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2.2 申请事由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参考*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主要表现为:

1.公司清算组既未依法发布公告、实际开展财务审计,也未对公司的应收债权进行清收,清算工作未实际开展;

2. 清算组三个月内无法形成清算方案,自行清算发生严重困难;

3.清算方案经股东会两次或两次以上表决未通过,自行清算发生严重困难;

4.清算工作持续较长时间依旧未完成;

(3) 其他原因造成公司清算工作停滞,清算发生严重困难,继续自行清算会使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虽然公司自行清算僵局形成多是因不能形成清算方案或清算方案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但也存在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自行清算僵局,例如债权人拒绝配合清算工作、公司股东或董事拒绝移交财务账册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等情形。当出现公司自行清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清算工作发生严重困难,有违清算效率、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并形成如果继续自行清算就会导致公司相关主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构成公司清算僵局,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3 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清算申请书(写明主体基本情况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工商档案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报告);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股权或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如工商档案、企业报告、章程等);

(5)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6)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自行清算已出现僵局,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2.4管辖

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股东诉讼指引》**条之规定,申请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由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5 申请费用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另外,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需要预先缴纳,但在实践中,申请人提交强制清算申请时,部分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


2.6 审查与受理

根据《强清纪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应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可以书面审查,但应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享有异议期,法院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7 清算与注销

2.7.1清算

(1) 正常清算

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法院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 无法全面清算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 无法清算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7.2注销

关于清算终结后的注销程序。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到公司对应的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和公司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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