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结婚”了吗?

更新时间:2022-06-28浏览次数:914

       近日,有媒体报导“山东临沂的杨女士开具婚姻证明时,意外发现名下竟有3个结婚证!杨女士因此涉嫌重婚罪,还被公安机关传唤要求说明情况。为自证清白,其先后向民政部门和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民政部门以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而法院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均被驳回。杨女士无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终当地检察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同时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内培训、对冒用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由此引发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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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名下为何同时具备3个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首先,我国实行婚姻登记注册制,并不鼓励事实婚姻。但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结婚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作形式审查,也就导致在实践中会出现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等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其次,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工作自2018年1月开展,这就意味着若杨女士被冒用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之前,那么民政部门困于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功能未实现,也难以发现此类冒用行为。


杨女士是否因此涉嫌重婚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结婚,又故意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合到本案中,杨女士对于自己“被结婚”的事情是毫不知情的,因此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也不成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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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和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请求是否有法可依?


       本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也即诉讼时效为6个月,但*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前所述,杨女士被冒用身份从而被登记结婚的行为发生时间距今久远,依照当时法律规定,本案就陷入了死循环:看似各个部门都在依法办事,可杨女士的婚姻登记却撤销不了。*终还是依靠当地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2021年11月18日,*高法联合*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闭环打破,使得被冒用者有合法的救济渠道。


鉴 识 锐 评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将他人推向重婚罪的边缘,此种行为应当加大惩治力度,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名单,辅以行政拘留等措施。

       二、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审核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培训,从源头降低出现此类行为的概率;且当查明冒用行为属实时,应当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撤销婚姻登记,还被冒用者一个清白。

       三、各部门应当合力打击通过冒用方式取得婚姻登记的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发现确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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