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为何要不回“卖”给孙子的学区房?

更新时间:2022-12-07浏览次数: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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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的新闻登上了热搜,该新闻主要内容为:“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和妻子陈某将房子10元钱卖给孙子小张并过户。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以卖房是为了孙子入学为由,要求对方把房屋返还,结果遭法院驳回”引起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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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查询案例详情后了解到:首先,张某及妻子与孙子小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就已经入读了该房屋所在地对口的学校,因此张某称办理买卖及过户手续是为了让小张进入某重点学校,并不属实;其次,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因此案涉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本案隐藏的法律关系是张某主张的借用关系还是小张主张的赠与关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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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是网友热议的“不近人情”“有违公平”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本案中双方举示的证据以及陈述,张某10元低价“卖”房并且办理过户的事实基本上构成了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便张某夫妇在一开始的想法是暂时“借用”给孙子,但实际操作的方式却完全按照赠与的方式(不合理低价过户)来进行。也就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后,张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其次,张某也可以通过行使其他请求权来“要回”房子。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小张具有严重侵害张某及近亲属合法权益、对张某有抚养义务但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的,张某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点就是在张某妻子陈某住院期间。一般来讲,矛盾原因在于小张父母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无法与张某就扶养陈某问题上达成一致,那么张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自己的老年生活境遇;或者小张父母根本不具备赡养能力,待小张有负担能力时,也不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那么张某的主张也是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张某在财产“转移”时,为了规避相应的风险,还是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并制定稳妥、可靠的方案,做到表达关爱、维护亲情的同时又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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