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团队凝聚力,培养合作精神,往往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聚餐、竞技等各类团建活动。那么,如果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团建活动过程中的工伤认定逻辑主要如下:
(一)是否由公司组织
即团建活动是否为公司牵头组织并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团建活动的费用是否由公司负责支付。
(二)是否强制参加
如果该类活动的内容跟员工工作密切相关,并且被要求强制参加,则该团建活动往往被判断为工作的一部分,是公司为加强团队协作关系而组织,本质上是公司的工作安排。
(三)和工作存在的关系
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因工而伤,也就是只有工作中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即并非所有在团建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均可被视为工伤,只有与工作存在关系的活动方可视为工作活动,例如为增加团队协作而组织的活动或为增加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所组织的活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就明确,单纯的游玩娱乐活动,本质上和工作没有关系,不符合工伤政策的立法逻辑。
(四)受伤原因与团建活动具备强关联性
出游期间在“自由活动”及“自费项目”中受伤,一般不构成工伤。如果是出游期间,在企业组织的活动行程以外的自由时间,或者一些自费项目中,劳动者在决定是否参加该类活动时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而企业在这些活动中对劳动者的管控力则大大减弱,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这些活动中遭受伤害,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该类活动是员工自主报名参加、与员工的本职工作关联度不大,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的,也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需根据该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并从该团建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法规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