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章分离,认人还是认章?

更新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762

一玺何奇?祖龙“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孙文台匿玉玺背盟约,萧皇后隐玺于荒漠,宋太祖苦寻而不得……历经千年,国人始终认为一“玺”在手,正统我有。于是乎,在公司控制权争夺大战中,股东间为抢夺公章而大打出手的闹剧,屡有发生。


公司公章本身应当由谁来掌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高权力机关。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章的管理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即便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也无法依职权主张对公章享有管理权。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对公章管理进行约定,法律上通常会认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保管。


当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人

发生冲突时,谁有权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志代表机关。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没有进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能够当然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人只有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公章虽然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


因此,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可以骄傲地跟别人说,我不仅是我,我还是公司的“大脑”。


不过,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公司当然的意志代表人,但很多时候,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具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首先,其本身是一个自然人;其次,其还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再次,其还可以是公司的股东等。


所以,我们还需注意,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一定都是在代表公司意志,其还有可能是打着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从事与公司无关,而仅仅与其个人利益有关的事务。


案例分享

接下来,笔者分享几个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发生的“人章分离,认人还是认章”之争的有趣案例。

【案例1】

甲公司设立时共有2名股东,分别是自然人A和自然人B,二人为了平衡双方对甲公司的控制权,约定由A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B掌管公司的公章。后,甲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认为乙公司的诉求不成立,甲公司不是借款人,真正的借款人实际上是股东B,并自行委托律师代表甲公司应诉,但掌管甲公司公章的B却拒绝对A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用章。在A用章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持法定代表人A签字的委托书(无甲公司印章),前往了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中,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甲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无权代表甲公司出庭。


笔者认为,A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公司当然的意志代表机关,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委托律师进行应诉。《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当然的意志代表机关,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公司诉讼代表人,故,A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完全有权委托律师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案例2】

甲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是自然人A、B、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A担任,B掌管公司公章,C担任公司的监事。2020年,A、B、C就甲公司承接的某一商业项目通过股东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开展该项目的前期资金由掌管公章的B提供,达到一定阶段后,后续所需资金无论多少均全部由A、C进行出资。然,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A担心该项目难以盈利,遂找各种理由拒绝出资,导致该项目被迫搁置。于是,已对项目实际进行了投资的B以自己的名义将A、C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三方协议,并由A、C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掌管公司公章的B于是另行委托了律师代表甲公司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中,A以自己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甲公司代理律师的出庭身份提出质疑,并表示坚决不认可甲公司代理律师递交的仅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委托书。此种情况,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是否无权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虽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是甲公司当然的意志代表机关,能够当然对外代表甲公司的意志,但须注意,本案实际上是股东内部纠纷所引发的股东间诉讼,A的身份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在此种情况下,A所作出的不认可甲公司代理律师身份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其作为股东的个人意志,并非真正代表公司意志。当然,持章股东B所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可能代表的是股东B的个人意志,而非公司意志。因此,笔者认为,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的甲公司代理律师有权代表公司发表庭审意见,而法定代表人A同样也可以代表公司作出与甲公司代理律师完全相反的意思表示,至于应当采信哪方的观点,*终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等综合进行评判。


【案例3】

甲公司共有2名股东,分别是自然人A、自然人B,其中,A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系公司的持章人。由于A、B在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长期意见不合,二人遂开始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影响力排挤由对方股东招聘进来的员工,并悄悄安置自己的亲信在公司工作。2023年,甲公司员工小张(系股东A的亲信)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自然人B遂以公司名义向小张发送了甲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自然人A在得知后,立马又以其系甲公司当然的意志代表机关,用甲公司的名义与小张续签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高额工资报酬,该劳动合同上有自然人A的亲笔签字、捺印。


分析:小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A与其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时间等关系,笔者就不在此发表自己对案例3的意见观点,若您同样有“人章分离,认人还是认章”的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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