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份额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当夫妻离婚时,这些财产份额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详细探讨在离婚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与公司的“资合”属性不同,合伙企业具有明显的“人合”属性,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转让的要求都更加的严格,《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转让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解释一》)对离婚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作了相应规定。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但《婚姻编解释一》中仅规定了合伙人一方向非合伙人一方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形,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1、成为企业合伙人需要特殊资质,配偶一方不具有相关资质无法成为合伙人,这种情况下,非合伙人一方可以主张合伙份额折价补偿;
2、夫妻双方均不愿担任合伙人,可以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满足退伙条件时,也可以退伙,夫妻双方就转让价款或退伙结算金额作分配;
3、合伙企业仅夫妻二人出资,不愿意共同经营的,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并对财产作清算分割;
4、夫妻双方均为合伙人,可能出现一方退伙或者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情形,如双方均不愿退伙,可以重新划分财产份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