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局会要求提交申请执行的债权明细。
关于债权明细中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中涉及相关问题,笔者梳理如下。
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区别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针对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金是针对未履行非金钱义务。例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式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A.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B.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与截止日
起算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截止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者抵债裁定送到承受人之日。
示例
A与B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B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A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若案件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25年1月2日,则该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日为2025年1月18日,计算基数为2万元,截止日为B履行完毕之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