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的前两篇系列文章中,笔者从司法视角出发,详细探讨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纠纷发生时,许多加盟商可能会关注特许经营企业的资质,认为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或未进行备案。然而,正如前篇分析,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相对较高,许多情况下难以满足。而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则相对更为可行。本篇,笔者将聚焦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创业者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合同。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加盟创业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警示与指导。
一、可撤销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民法典》**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五种情形,在特许经营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典型场景:
(一)欺诈型撤销:别被“画大饼”忽悠了!
1、法条链接:
《民法典》**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案例:
(1)刘XX“鹿角巷奶茶店”加盟纠纷案【(2019)粤0111民初28491号】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刘XX因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承诺商标独家所有权及经营管理制度,导致其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法院认为:被告并不享有“鹿角巷”相关标识的合法授权,但被告仍授权原告经营使用“鹿角巷”标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虚假信息和承诺,使得原告陷入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撤销涉案《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丁某征“变态薯”加盟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427号】
法院裁判观点:
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主要基于其在签订《品牌技术使用协议》时隐瞒“变态薯”商标未注册的事实,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证书、培训手册、宣传彩页及公司网站等渠道,虚假宣传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源自荷兰,误导了丁某征及其他消费者。捭阖道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欺诈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了丁某征的意思表示,使其可能作出错误的加盟决策。因此,支持丁某征基于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
(二)重大误解型撤销:别被“忽悠”得晕头转向!
1、法条链接:
《民法典》**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常见“坑”点:
实践中,欺诈型撤销与重大误解型撤销的案件中,特许人的行为往往存在竞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会被认定为“欺诈”或会引起重大误解的行为大概为以下几类:
(1)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披露真实信息:
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直接相关的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与其签订合同。核心在于隐瞒或未披露信息是否属于关键经营资源。例如,隐瞒加盟店铺数量、市场占有率、技术从业人员数量、品牌知名度、市场经营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
(2)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故意提供虚假的经营资源或夸大经营资源,如虚假宣传加盟店铺数量、市场占有率、技术从业人员数量、品牌知名度、市场经营状况、经营状况等。这些虚假信息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
(3)虚假广告宣传:
特许人通过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披露,诱使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核心为虚假宣传内容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例如,将国产品牌宣称为国外知名品牌,将非注册商标宣称为注册商标,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宣传为合格产品等。
3、总结: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因欺诈或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对合同核心事项(如特许人资质、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的欺诈行为或重大误解;
(2)欺诈行为或重大误解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履行变得不可能;
(3)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请求。即必须对除斥期间进行把控,一般撤销权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长权利存续期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显失公平型撤销:别被“霸王条款”坑了!
1、法条链接:
《民法典》**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典型案例:
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刊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
法院裁判观点: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应综合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虽看似对一方有利,但其目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且符合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此外,合同订立过程中,家园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存在缺乏经验或被利用的情形,合同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构成显失公平,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仍需遵守相关义务。
3、总结:
实践中,法院会以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行业惯例、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参看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而不仅仅只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因此以“显失公平”为裁判理由而撤销双方的合同的案例屈指可数。
二、创业者风险防控建议:加盟前期做好“三步考察”,防止上当受骗
在特许经营创业中,预防胜于治疗。与其在合同签订后陷入漫长的诉讼,不如在加盟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风险防控。以下是加盟创业者应特别注意的几点:
(一)执行“三步考察”
**步:考察市场前景。
在加盟前,先看看这个项目的市场前景如何。是不是真的有需求?市场竞争激烈吗?别光听特许人吹得天花乱坠,自己得去实地看看。
第二步:考察特许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别只看表面,特许人公司到底经营得怎么样?有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直营店经营状况如何?这些都是加盟商需要了解的。特别要注意的是,特许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必须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如果特许人连这个基本条件都不满足,那加盟商可得小心了!
第三步: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况。
找几个已经加盟的商家聊聊,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赚钱了。如果大多数加盟商都在亏钱,那加盟商可得小心了!
(二)注意审查合同
别被特许人公司销售人员的美好承诺和诱人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和蒙蔽。合同才是*重要的!仔细审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合同是*有力的证据。
(三)主动核查信息
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这些企业通常宣称自己拥有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查询。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分别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特许人所述是否属实一查便知。
三、总结
在特许经营的创业浪潮中,创业者们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与挑战。通过本系列文章的深入分析,我们从司法视角探讨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合同定性、效力认定以及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同时为创业者提供了加盟前期的风险防控建议。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在于其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和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创业者在加盟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更要警惕合同条款中的潜在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认定严格且谨慎,创业者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依据,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在加盟前期,创业者应做好“三步考察”:市场前景调研、特许人资质审查和其他加盟商盈利情况了解。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主动核查特许人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的前期准备和充分的法律知识,是防范风险、避免纠纷的关键。
特许经营创业之路充满机遇,但也布满荆棘。希望本系列文章能为创业者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引,帮助大家在创业过程中避开法律陷阱,稳健前行。愿每一位创业者都能以谨慎为伴,以智慧为引,开启成功的创业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