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名誉侵权:如何界定与应对?

更新时间:2025-02-10浏览次数:439

案件引入

近日,某L姓明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对某M姓明星的指责言论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短时间内就传遍各大社交平台,众多网友纷纷关注和讨论。这一事件使得某M姓明星的名誉在极广的范围内受到了不小的影响。除了某L姓明星本人直接发表言论外,网络上还有一些匿名或化名的用户也参与其中,发布针对某M姓明星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在此次事件中,某M姓明星及其工作室认为这是一场互联网名誉侵权行为,遂对参与此次事件的主要人员(某L姓明星、部分匿名用户)采取法律手段(律师函、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名誉。

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界限有时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社会热点问题的言论,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他人的名誉权,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

一、互联网名誉侵权与日常生活中名誉侵权的区别

1. 侵权的主体与范围

互联网名誉侵权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其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名誉侵权*大的区别就在于手段的不同。互联网名誉侵权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如在社交网站、论坛、直播平台等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或恶意剪辑、传播他人的负面视频、图片等,还可能表现为利用水军刷差评、造谣等行为。而日常生活中名誉侵权主体通常是与受害人有直接接触或一定关系的人,如同事、邻居、朋友等,其身份相对容易确定。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般局限于特定的场所或人群,如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区等。

综上所述,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牵涉的责任主体更为纷繁复杂。

2. 证据收集与固定

互联网名誉侵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篡改或伪造,且数据的存储和传播依赖于网络技术和平台,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来收集和固定,如进行网页截图、公证保全等。而日常生活中名誉侵权证据相对较为直观,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收集方式相对传统,可通过当事人自行收集、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获取证据。

3. 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互联网名誉侵权由于网络的跨地域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复杂,同一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点的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除了适用一般的名誉权保护法律规定外,还需结合网络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普通名誉侵权司法管辖通常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相对较为明确,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二、如何确定互联网名誉侵权主体

1. 通过向网络环境下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主体的上网记录信息,认定侵权人的身份。

如今,网民在网络环境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信息内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也应该有必要对这些信息内容进行保存和记录。由于这些记录涉及侵权人的隐私或安全,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进行采样并调查。司法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内容的网络传播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的姓名(网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2. 通过网络服务经营商调查网民的身份登记资料,确认侵权行为人。

如果侵权行为人不是在家里上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司法机关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侵权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侵权人上网的时间与侵权的时间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和确认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三、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1. 赔礼道歉

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是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的易删除性和更新快捷性,侵权人可能会在发表道歉声明后立即删除,导致道歉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法院在判决时已经明确规定道歉声明的刊登时间、位置和持续时间等,才能确保道歉声明能够被公众有效看到,从而达到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目的。

给予被侵权人的建议:

(1)明确道歉声明的细节:应与法院沟通,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规定道歉声明的刊登时间、位置(如网站首页、社交媒体账号的显著位置等)以及持续时间(建议不少于侵权信息存续时间)。

(2)监督执行:应监督被侵权人是否按照判决要求执行道歉声明,否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公证保全:建议被侵权人在侵权人刊登道歉声明后,及时进行公证保全,以固定侵权人履行道歉义务的证据,防止侵权人删除或篡改道歉声明。

2.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是以侵权损害的存在为前提的。网络名誉权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大类。在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1)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诉讼费用的支出等。(2)在网络上侵权文字、图片等的访问量和存续时间。(3)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情况。(4)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大小和赔偿能力。(5)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先例。

给予被侵权人的建议:

(1)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诉讼费用、侵权信息的访问量和存续时间等。对于精神损害,可以通过被侵权人的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2)合理评估损失:合理评估损失,并在诉讼中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对于难以量化的损失,如商业信誉受损,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和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3)主张惩罚性赔偿:在侵权人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行为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对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

(4)参考同类案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建议。

 3.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如果侵权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给予被侵权人的建议:

(1)及时申请禁令: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的申请应附上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紧迫性。

(2)监督执行:如果侵权人继续侵权,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3)主张侵权行为的持续性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造成的损害,应主张持续性损害赔偿,以弥补侵权行为在停止前造成的额外损失。

综上所述,网络名誉侵权是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尊重他人、诚实守信等基本道德原则。传播谣言、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不尊重,反映出侵权者道德素养的缺失。一些人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当作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但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我们必须明确,言论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其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是以伤害他人名誉为代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全国热线:023-63067180
邮箱:jianshilaw@163.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