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作为次债务人,往往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并约定了管辖条款,由仲裁机构解决法律纠纷。因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原告,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时,由次债务人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务中次债务人为阻止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仲裁机构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以达到阻止债权人向其追偿的目的。
那么,面对这一挑战,债权人如何突破仲裁障碍,确保自身代位诉权的行使呢?本文通过引入经典案例,拟从司法审判角度对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管辖条款能否排除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的实务观点作出总结,以便为读者提供实务价值指引。
经典案例
2015年5月12日,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与万利国际公司先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至2019年3月,万利国际公司欠付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款项6400余万元。2015年5月,万利公司与其母公司万利国际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由万利国际公司向万利公司出借2.75亿元用于公司经营。同年6月,万利国际公司向万利公司发放了贷款。案涉《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认为万利国际公司怠于行使对万利公司的债权,影响了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到期债权的实现,遂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万利公司以与万利国际公司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前,万利公司与万利国际签订的《贷款协议》第10.7条约定:“由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按照SIAC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仲裁。”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纠纷解决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虽然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与万利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仲裁协议,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向万利公司行使代位权时,应受万利公司与万利国际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相关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裁定驳回某控股株式会社的起诉。
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引起的诉讼,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既非《贷款协议》的当事人,亦非该协议权利义务的受让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雅斯科控股株式会社行使代位权时应受万利公司与万利国际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缺乏依据,故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案例评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发布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款的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仲裁协议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没有约束力。债务人或次债权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管辖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解读
代位权作为追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债权人在向次债务人追偿时,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而受影响,理由如下:
1、合同相对性原则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约定由仲裁解决争议,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约定力。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2、代位权的法定性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追偿的请求权,属于法定权利,当事人之间不能因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排除其适用,因此,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是受法律保护,不会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的影响。
3、实体法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应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系为防止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架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此约定为程序法的内容,而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程序法的目的是保障实体法权利的实现,不应对权利人行使实体法进行限制。若债权人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的限制,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其无法行使代位权,从而剥夺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方式。
实务操作建议
实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为了高效解决争议,约定由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仲裁解决争议的,也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应当注意解决纠纷的顺序。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是否合法系法院需要审理的实质要件,若主债权未经确认,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约定由仲裁管辖的,法院会中止审理代位权诉讼,待债权裁决后,法院才会予以继续审理。
因此,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应确保主债权的合法性已经得到确认。若主债权存在争议且双方约定了仲裁管辖的,应先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以避免在代位权诉讼中被法院中止审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综上所述,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仲裁约定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建议,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