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账单,谁来买单?

更新时间:2024-08-09浏览次数: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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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是世界上*复杂的关系,恋爱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到了分手时,桥归桥路归路。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但随着双方关系的终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本文就从转账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角度,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裁判案例,对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4民终678号龚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二、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参考案例: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3616号殷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权利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情侣恋爱同居期间,存在借贷、赠与、共同生活花费、互相直接抵偿给付以及情感投资、维系等情形,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尤其不能仅以某次转款给付的事实,主张该笔款项为不当得利。同时,法院也会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衡量。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参考案例: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817号汪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1107号赵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四、婚约财产纠纷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

参考案例: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初1581号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五、刑事诈骗

恋爱诈骗*常见的形式就是通俗所说的杀猪盘,诈骗分子准备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在社交平台中寻找被他们称为“猪”的诈骗对象。通过建立恋爱关系,*后骗取钱财。这样的诈骗一般为团伙作案的电信诈骗,该诈骗形式取得的钱财是肯定要返还的。

而现实中难以界定的诈骗则为普通个人在恋爱期间不断为另一半索取钱财,如这样的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背景、工作情况、经济实力等信息骗取到了大额财物,那么也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都需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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