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审核要点

更新时间:2024-04-07浏览次数:890

引言

关联交易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交易模式,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突出主业,企业不可能将生产经营过程的所有上下游环节一并囊括,因此往往会把不同的职能分配给不同的主体来完成,尤其是集团内部的不同主体,这就导致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但因为关联交易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因此关联交易是IPO过程中重要的审核要点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上市案例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以及北交所审核要点进行总结。

一、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实务中为确保关联方认定的完整,一般会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具体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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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

关联交易是指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根据《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如下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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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态度

根据《上市规则》第7.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因此,交易所并不禁止正常公允且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但需要对关联交易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是否公允等情形进行审核。

四、上市参考案例

为进一步了解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笔者对北交所相关上市案例进行了检索,相关情况如下:

(一)案例1:星昊医药(430017,2023.5.31上市)

1.审核问询情况

二轮问询问题7:长春天诚交易公允性。根据首轮问询回复,①长春天诚少数股东中卫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立新,杨立新同时是长春天诚执行氨甲环酸注射液 CMO 加工生产项目的客户北京佳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长春天诚与北京佳诚的约定,长春天诚名下的“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的药品生产技术系由北京佳诚研发,由长春天诚申报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生产,上述药品生产技术归属北京佳诚。另外该项药品的销售由北京佳诚负责,包括客户、价格等方面。报告期内,长春天诚只是负责生产并且收取加工费。上述业务采取净额法进行结算,并无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请发行人:①进一步说明长春天诚与北京佳诚报告期内交易情况、交易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与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同类型 CMO 服务方式、服务定价有无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主要回复

(1)交易的合理性

长春天诚名下的“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的药品生产技术系由北京佳诚研发,由长春天诚申报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生产,因此该生产技术归属于北京佳诚。北京佳诚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各省市,其掌握了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的销售渠道,在发行人收购长春天诚 60%股份之前,北京佳诚的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就一直在长春天诚进行生产,在股权收购之后沿用之前的合作模式。

长春天诚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向北京佳诚提供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 的 CMO 服务和销售小部分自产产品,除此之外并没有向另外第三方提供 CMO 服务。

(2)交易的公允性

药学研究及定制生产服务行业中所处的阶段不同,毛利率会存在差异。越靠近产业链的下游,即越靠近药品生产后端,毛利率越高。长春天诚的业务为化药的商业化生产,凯莱英、诺泰生物、苑东生物目前都集中在为客户提供原料药的生产,长春天诚毛利相对较高。

从拥有 CMO/CDMO 业务的公司来看,其业务模式、业务发展阶段、药品种类等都有差异,因此毛利水平相差较大。我国为CMO/CDMO业务的新兴市场,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不同公司间的毛利水平差异较大。长春天诚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模式和盈利水平。其报告期内的毛利水平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50%左右,加工费的单价报告期内稳定在3.5元左右。

(3)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①据上所述,长春天诚与北京佳诚的交易定价公允。

②从长春天诚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来看,其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微盈或微亏的状态。且长春天诚与北京佳诚除正常业务以外无其他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亦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

因此,长春天诚与北京佳诚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二)案例2:雅达股份(430556,2023.03.17上市)

1.审核问询情况

问询7: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关联方披露完整性

根据申请文件,(1)2020 年 4 月发行人向长胜实业购买写字楼用于办公,总建筑面积 3,313.92平方米,金额为102,013.21万元。(2)2020 年 6 月发行人将持有的长胜实业35%的股权以4,285.86万元转让给古雄胜;2020年12月,发行人持有的长胜小贷的30%的股权以1,980.00万元转让给长胜建设。根据公开信息,长胜建设与长胜实业及其控股股东长胜置业电话相同。(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笔关联方资金拆借。(4)包建伟在发行人**大客户深圳云帆担任监事并持有30%股份,深圳云帆未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仅作为前员工经销商披露。

请发行人:(1)结合自有房产、员工情况、办公楼的具体情况等,说明购置办公楼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2)说明处置参股公司约定的支付方式及实际支付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相关款项收付情况,说明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利益输送的情形。(3)说明未将深圳云帆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向深圳云帆销售产品的类型、销售单价、毛利率等与其他经销商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显失公允。深圳云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发行人与包建伟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4)说明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2.相关回复

(1)购置办公楼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公司 85%以上员工在总部办公,而总部位于河源市高埔岗,离市中心20 多公里,位置较为偏远,而公司多数员工居住于市中心,通勤较为不方便,不利于吸引研发和销售人才。彼时为解决上述问题,发行人曾于 2010 年 12 月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解决科研及生活配套用地的请示》,源城区政府将该请示转提交河源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各部门关于公司用地,但*终未能解决具体用地问题。

后续因长胜实业 2020 年开发了一处“长胜国际”楼盘项目,其中包括长胜国际研发办公楼,该研发办公楼共 20 层及地下一层,房屋用途为办公,符合公司科研用房的需求,且该项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东城西片区文昌路西边永康大道北边,属于河源市中心区域,交通较为便利。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公司向长胜实业购置了长胜国际研发办公楼 4-7 层写字 楼,面积为 3,313.92 ㎡,拟将研发、销售等办公室员工迁往市区办公,方便员 工上下班通勤。

在市区设立研发办公地点、改善办公环境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有利于公司吸引及招揽研发、销售人才,进而增强公司产品、技术的研发和销售能力。公司购买的长胜国际办公楼为毛坯房,公司目前拟对其进行装修,装修完 成后预计在2023年投入使用。

鉴于双方拥有良好合作关系,经公司与其协商,公司向其购买该写字楼房产,可享受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经公司调查研究,同期同区域内可比房产的市场成交价格约为7,000元/㎡,经双方协商后*终确定成交价格为:第 4 至第 7层单价分别为6,000元/㎡、6,050元/㎡、6,100元/㎡、6,150元/㎡,交易总价款为20,132,064.00元,建筑面积为3,313.92 ㎡,平均成交单价为6,075元/㎡,略低于市场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

(2)处置参股公司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利益输送的情形

股权转让事项系雅达股份为申报上市、剥离非主营业务的背景下进行的真实交易,发行人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情形。

(3)说明未将深圳云帆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向深圳云帆销售产品的类型、销售单价、毛利率等与其他经销商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显失公允。深圳云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发行人与包建伟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

①未将深圳云帆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云帆实际控制人程彬、邹帆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与财务决策,亦未曾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深圳云帆股东、监事包建伟未曾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仅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鹏新担任总经理职务,并持有发行人0.0798%的股份。同时,包建伟一直以来不参与深圳云帆日常经营,对深圳云帆的经营活动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程彬、邹帆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因此, 其控制的深圳云帆亦未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②发行人向深圳云帆销售产品的类型、销售单价、毛利率等与其他经销商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显失公允

根据同型号产品价格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云帆与南京雅爱达销售同一型号产品价格差异较小,价格公允,而与其他经销商销售同一型号价格存在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深圳云帆与南京雅爱达向公司总体采购量较大,公司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第二,深圳云帆与南京雅爱达主要销售领域为数据中心、通信基站领域内客户,产品类型、功能配置集中,且该领域内客户主要采用集采方式采购,公司给予一定市场竞争上的支持;第三,上述同一型号产品在参数规格和功能配置上存在差异,例如工作电源规格、通信接口类型、遥信数量等存在差异,而不同参数和功能配置在成本上会存在差异,因此价格存在差异。

根据同领域产品毛利率对比分析,发行人向深圳云帆销售产品的毛利率等与同为专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领域的南京雅爱达毛利率相比,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发行人对其他经销商销售毛利率高于深圳云帆毛利率主要原因是其他经销商采购量相对较小,其客户价格敏感度相对较低;发行人对直销客户毛利率高于对深圳云帆毛利率主要系发行人给予深圳云帆的让利空间。

③深圳云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发行人与包建伟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询深圳云帆工商档案以及程彬、邹帆、包建伟的出资凭证,并获取上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确认深圳云帆不存在股权代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关联方与包建伟的银行流水,并经访谈包建伟,确认发行人 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说明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或者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三)案例3:基康仪器(830879,2022.12.20上市)

1.审核问询情况

审核问询问题12:关联交易公允性及消除关联关系的真实性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性。请发行人:①说明是否存在应披未披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报告期前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并披露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并说明前述关联交易或原关联方的相关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合规性,相关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5)新疆紫微、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原因。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参股公司新疆紫微目前处于注销清算中,发行人曾通过基康投资持有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注销。请发行人说明注销的背景原因,及注销后的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回复: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性

①是否存在应披未披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披露董事、监事、其近亲属曾通过北京纽英斯实际持股的企业北京岩土为关联方的情形,且未将与其进行的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应披未披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发行人就北京岩土事宜于2021年11月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确认北京岩土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并对发行人与其进行的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并于2021年10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对相关半年度、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公告,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除已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外,发行人自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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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后续交易的情况。

(2)新疆紫微、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原因

①新疆紫微

新疆紫微注销的背景原因为生产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目前尚未完成注销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后,公司资产拟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人员均解聘。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新疆紫微就注销问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销的背景原因为未实际经营且注册地位于新疆地区,管理不便,因未实际经营,因此注销时不存在剩余资产,未聘用人员。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霍尔果斯航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注销问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总结

结合上述检索案例分析,审核机构对关联交易的重要审核关注点为:

1.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是否必要?

2.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3.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关联方消灭的背景?

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完整?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前,为避免被反复问询,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然后应当确保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价格应当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其次关联交易不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后应当充分完整的披露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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