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研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更新时间:2023-12-13浏览次数:476

2023年11月21日,行业龙头直播平台斗鱼发布公告称,公司CEO陈少杰于11月16日左右被成都警方逮捕。2023年11月22日,成都警方通报,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斗鱼于2019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公司CEO兼**大股东被警方逮捕,对一家公司影响深远。而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董事长一旦出现被警方逮捕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调查决定,往往预示着公司在日常经营和信息披露义务中存在违规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虚假陈述,故相关投资者可持续关注斗鱼事件。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进而认定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庭审战场上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了投资人的胜败,即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本文将从证券虚假行为的定义、具体表现形式并对相关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读者理解何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的定义

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据此,法律上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认定为虚假陈述,其具体表现何如,下文将一一展开。


二、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虚假记载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财务数据作出违背真实情况的不实记载,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

年度报表中有关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的内容反映了一个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盈亏情况和经营情况,是投资者作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属于上市公司依法应当真实、准确披露的信息,但绝大部分虚假记载行为均体现为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该虚假记载行为一经作出即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极易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从而引发股民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例如(2021)*高法民申112号、(2021)沪74民初1895号。

而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总结了几类常见且被法院认可的情形:

1.虚构交易。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和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公司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并虚假记载于年度报告中。(参考案例:(2021)苏民终563号)

2.伪造财务数据。例如,某上市公司在已经大幅亏损且明知公司真实财务数据的情况下,董事长联合财务负责人通过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将伪造的数据分解到个月的账中,以此虚增营业收入。同时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终体现为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参考案例(2022)川民终195号)

3.提前确认收入。该类型是上市公司被认定虚增营业收入的*常见情形,即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年度营业收入虚增。例如某影视传媒公司确认电视剧版权转让收入时,版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且电视剧母带移交工作晚于确认营业收入时间(参考案例(2021)渝民终429号);又如某上市公司在项目尚未招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仅依据无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项目收入,导致年度营业收入虚增(参考案例(2021)沪民终870号);此外,还有提前确认对购买方公司的销售收入,导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参考案例(2016)苏民终1481号)


(二)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

1.利用第三方虚构。例如,某上市公司在享有对第三方的应收账款情形下,公司董事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资金,通过第三人将该笔资金转入第三方,*终由第三方将资金转回上市公司,虚构收回应收款项,造成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参考案例(2021)渝民终429号)

2.先冲减再冲回的方式虚构。实践中也有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虚假记载。(参考案例(2019)*高法民终1941号)


(三)虚增资产

对某些特定行业来说“摸清家底”很重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并将公司真实、准确的资产体现在报表中,既是上市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必然要求,又是给予投资者信心的举措,例如一家矿业企业发布公告其新勘探到一处矿藏,那么投资者基于此利好消息就会进行追涨,相反亦之。

在(2022)京74民初2826号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在收购某能源公司时,将该能源公司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此后,该上市公司将某能源公司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四)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在(2020)川民终293号案件中,为掩盖实际控制人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实,实际控制人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该上市公司2013年度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其中1,319,170,000元为无效票据、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1,361,531,170元为无效票据、2015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099,000,000元,其中1,098,700,000元为无效票据,在此三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终通过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


(五)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虚假记载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终需并表于上市公司,若子公司层面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将导致上市公司*终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此亦提醒广大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除了关注上市公司本身,对其有重大财务数据影响的子公司也应当进行关注,子公司虽人格、财产独立,但不排除子公司的经营影响到上市公司。本文梳理了以下子公司违规,导致上市公司被诉的情形:

1.子公司未按规定计提逾期贷款。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贷款2亿元,贷款到期后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贷款罚息。但上市公司在季度、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足额计提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季度、半年度报告少计提罚息,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参考案例(2020)闽01民初335号)

2.子公司虚增收入。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虚增贸易收入元,虚构银行存款。并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因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参考案例(2020)辽01民初996号)


三、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据此,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隐瞒信息时所持的主观要件可以将误导性陈述分为故意型误导性陈述和放任型误导性陈述。故意型误导性陈述即在*初披露时的信息就已属于误导性信息,放任型误导性陈述即在客观事实发生变化后不予更正、确认信息,二者均会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

故意型误导性陈述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描述,以及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分配政策作出分配预案,造成公司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同时,也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无论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现实状况,是否具有未来实现的基础均予以披露。有时,上市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会采取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的举措。

相反,在放任型误导性陈述中,上市公司一开始发布的信息与事实相符,并无误导性,但是随着项目、事件或者时间的发展,原来已披露的信息可能就存在过时、失真甚至完全改变的状态,但上市公司基于自身考虑,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投资者基于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投资,*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即只有当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时,才会被法院认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关于重大事件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等情形。当然,除此之外,对重大性,需要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情形认定,其*简单标准应结合市场是否受到影响而判断,凡是该信息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并导致故股票的价格发生了变化,那么该事实即是重要事实,就应当披露。


五、结语

投资者除了在报纸、新闻中关注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信息,还可以关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该会除了发布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信息,还会将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处罚对象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具体行为、所涉金额等。投资者可直接援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结论,而无需自行收集证据。

全国热线:023-63067180
邮箱:jianshilaw@163.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