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研究:董监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问询回复思路分析

更新时间:2023-12-07浏览次数:544

在IPO上市业务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审核是常规事项,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上述人员不但要满足《公司法》等一般性的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审核规则的要求,其中就包括报告期内董监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本文将结合北交所审核规则及案例,就董监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的审核要点事项进行研究。需说明的是,北交所相关审核规则范围仅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包括监事,但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规则范围包含了监事,除直接北交所IPO的优质企业,大部分企业仍需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故本文仍将监事及其重大变化纳入研究范围。


一、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参考要点(试行)》”)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法律类适用指引第2号》”)

第五十条 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如存在,律师应当判断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或者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规则指引第1号》”)

1-5经营稳定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的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北交所案例:审核问询以及回复思路

(一)参考案例1:基康仪器(证券代码:830879,2022.12.20上市)

审核问询情况

审核问询问题2:

(2)实际控制人蒋小钢如何保证其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控制权争夺风险,是否对公司的管理决策造成重大不确定影响,董监高变化是否会导致发行的实质障碍。

(3)说明苏杭、关新辞职的原因及去向,结合二人所任职务及在公司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说明其辞职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实际控制人认定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详细说明认定依据和理由。

发行人律师回复

回复问题(2)

发行人律师查验发行人陈述及发布的公告、报告期内“三会”会议文件,总结董监高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律师经核查资料,认为董监高变化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手续,合法有效;监事的变化主要系正常换届及发行人内部任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内部任职调整及完善治理结构。除独立董事及蒋丹棘外,发行人现任董监高均系公司内部培养产生,在公司任职时间基本十年,并且,发行人报告期内均正常召开三会并能持续经营。因此,董监高的变动不存在对公司管理层造成决策的重大不确定影响,亦不会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回复问题(3)

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陈述,苏航及关新的离职文件,及发行人律师对苏航、关新及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了解到其离职原因、离职后去向等内容。再结合二人所任职务及在公司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详细梳理了苏杭及关新的履历,以及二人离职后新任职人员的履历,列明任职后三年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得出结论二人辞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参考案例2:球冠电缆(证券代码:834682,2020.7.27上市)

审核问询情况

审核问询问题13: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截止到2020年6月9日。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具体任期。(2)补充披露*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3)说明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安排,是否存在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律师回复

发行人律师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首先,发行人律师履行5项核查程序:(1)进一步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简历、聘任的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的公告;(4)取得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文件、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安排;(5)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文件等。

接着,发行人律师列出表格,内容是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具体任期,回复问题(1),并说明了公司*近24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回复问题(2)。接着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预计本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将继续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均在有效期内,且无离职意向,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后,发行人律师得出意见,“发行人经营管理团队稳定,*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回复了问题(3)。


(三)参考案例:凯德石英(证券代码:835179,2022.3.4上市)

审核问询情况

审核问询问题1: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是否稳定。(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在本次申报前离职的情况,若有,请说明原因。(3)说明上述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及目前任职情况,*近 24 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按照《审查问答(一)》问题5相关要求,说明发行人*近2年内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兼职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律师回复

回复问题(1)

根据前财务总监李红武的个人资料以及查询发行人的相关公告,说明辞职原因,后根据现任总监的调查表,写明个人履行,说明现任财务总监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胜任发行人对财务总监的要求。

另,从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和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机制未发生重大变化三个方面说明发行人治理机制稳定。

回复问题(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访谈相关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人员离职情况梳理成表格,包含主要工作内容、离职原因以及离职后去向等内容。可以看出离职时间均早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间半年以上,发行人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存在本次申报前离职的情况。

回复问题(3)

根据网站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律师梳理发行人*近24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又根据《适用指引第1号》“1-5经营稳定性”的规定,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变动比例以及变动情况,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未构成董事会层面的重大不利变化。此外,特别介绍了几位高管的情况,说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除3名独立董事、其余8名人员有6人均长期在发行人工作,可以有效保证公司经营政策的持续、稳定。


三、发行人律师基本思路梳理和总结

IPO上市业务中,发行人律师在回复审核问询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监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审查。

1.“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认定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仔细审查,“重大变化”包括“重大”和“变化”两个方面的因素,审查“变化”是否造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律师对于“重大”的认定,主要是从变化的数量占比、岗位变化以及变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对“数量占比”的审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的变化人数达到1/3的,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如果仅仅是人数发生变化,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律师则应当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团队是否稳定,尽量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其次,对于“岗位变化”的审查,需参考变动人员与股东、实控人的关系。如果发行人岗位变动理由合理、跟实控人的关系不大,不会对实控人的控制地位和公司治理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一般会判断为影响较小。如果岗位变动是因公司实控人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则往往被判断为重大变化。

*后,对“变化”带来的影响审查,发行人律师主要关注“变化”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性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变动是正常的董事换届选举,不会造成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重大变化;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退休等个人原因离职,发行人律师应当了解离职原因,可以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数据,分析其离职行为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作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判断依据。


2.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1-5经营稳定性的规定,实践中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针对性的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在具体工作中,也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工作方法。比如审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的变化人数,发行人律师可以从人员的增加、减少和调整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如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流程进行人员调整,尤其是新任人员原来就在内部长期工作,属于合理情况。人员的增减,律师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公司稳定性,人员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从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变化和公司的决策结果等角度,对公司的人员增减进行客观的分析论证。且,公司人员减少比人员增加更需要注意。


3.关于监事变化审查的规定

《股转系统参考要点(试行)》规定“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在该审核规则范围中包含了监事的重大变化,对于先进行新三板挂牌再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律师应对监事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类适用指引第2号》第五十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如存在,律师应当判断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或者重大不利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这个规则里面进行了两个层级的规定,首先查验范围包括了监事,但在判断范围未包含监事。律师应特别注意该规则的这个细节。

北交所《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规定:“*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北交所规则中判断重大不利变化的主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并不包含监事。笔者认为,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董事会属于公司的决策机构,高管属于执行机构,监事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其变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弱化对监事的审核也在情理之中。

但并不代表监事完全不在审核范围内,在上市公司披露问询文件中,也会包含对监事变化的问询,一般都是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在一起进行,针对整个公司管理团队,遇到这种情况,发行人律师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答复。


结语

    与沪深交易所不同,北交所有自己显著的特色,它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并为此构建出对中小企业更加友好的交易规则,存在自己特殊的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IPO上市业务,在报告期内应该保持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如公司业务确需变动,要调整或增减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也应该注意其决定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因素进行衡量,保证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的稳定性。发行人律师在工作中,也要勤勉尽职,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更要对北交所专有的特殊规定进行研读,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审慎适用,结合公司实际,针对问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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