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你知道多少?

更新时间:2023-10-13浏览次数:650

正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很多人都知道,民事案件中存在一个诉讼时效制度,在这个时效之内如果未起诉,那么一旦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无论原告的主张有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准确,都会丧失胜诉的机会。

那么刑事案件也如此吗?我们有时会在社交网站上看到这样的疑问:“犯罪过了二十年,法律就管不到了”、“一件案子过了时效就失效了,这还能保护社会吗?这不是鼓励犯罪吗?”这样的言论成立吗?其实,没这么简单。


 一、什么是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随着一段时间的经过,国家放弃了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权的制度,具体表现为不再追究曾经的犯罪行为或者对于犯罪行为所作的判罚不再执行。


而所谓的追诉时效,便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一旦经过了这段期限,刑事追诉权便消灭,这之后即使抓获了犯罪行为人,也无法对其启动刑事追究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为什么要存在追诉时效制度 

那么追诉时效期限这个制度的诞生意义何在?国家为什么会放弃这项惩罚犯罪的权力?事实上,这并不是为了人们所担忧的“鼓励犯罪”、“保护罪犯”,其*根本的原因是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施以刑罚的必要性减弱了。


从目的上来讲,惩罚犯罪行为人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守护法律的底线,令他人对法律心怀敬畏,不敢再触犯法律。从而达到设立法律的目的——维护秩序。那么假如一个犯罪行为人本身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已经回归了对法律的信守、那么原本需要通过惩罚而达到的目的本身就已经达到了,也就不再有再进行一次惩罚的必要了。


另外,由于时间的流逝,犯罪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处于一种对刑事追究的极端恐惧之下,可以视为其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罪责。而从司法公正的角度上讲,经过的时间越长,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相对来说会下降;年代久远的证据也可能会因为时代的局限性而存在各种瑕疵,若一定要以过于古老的证据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难以避免地会产生错误的刑事裁判,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综合各方面考量,追诉有时效应当是法治的应然内涵。


 三、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简单来讲,轻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法定*高刑比较轻,所以追诉时效期限较短;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定*高刑比较重,所以追诉时效期限较长。而当你不知道某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少时,*简单的方法就是打开手机,百度一下这个犯罪行为*高能判到多少,再进行一一对照,就可以明确这个追诉时效期限了。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是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怎么确定这个“犯罪之日”?一般来讲,“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成立之日,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日。如抢劫罪,抢劫行为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生产、销售行为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而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从其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非法拘禁罪这样的继续犯,则是拘禁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基于一个目的的连环杀人这样的连续犯,则是*后一个杀人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注意,追诉时效期限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内,如果又犯罪时,就会产生原本已经在计算的追诉时限中断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前罪的追诉期限将从后罪的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比如甲曾在八年前将乙打成重伤,但乙并未报案,双方各自息事宁人。此时,甲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再过两年便会经过追诉时效期限;而在第九年的时候,甲又犯盗窃罪,那么他原本已经经过九年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将从盗窃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十年。


中断的原理在于,一个犯罪行为人如果在追诉期限内还进行犯罪,说明其仍旧没有对法律持以敬畏,在犯错之后还不知悔改,这段时间内其仍旧没有融入正常的、有秩序的法制社会中去,所以其仍有接受刑罚的必要。


四、追诉时效期限的无限延长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追诉期限无限延长的情况,分别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或近亲属)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两种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针对**款的情形来看,要适用此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已经立案或受理案件;2、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零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立案侦查。


因此,立案乃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程序,不做过多陈述。而对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一点,应当予以更多的注意。从时间上看,其“逃避”行为应当是在“立案”之后,先有“立案侦查”的举措,才能有“逃避”的意识和行为;从主观认识来看,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已经被司法机关追诉而采取各种手段以“逃避”的,才能认为其具有“逃”的故意;从行为上来看,行为人基于“逃”的故意,实施了各种“逃避行为”,比如躲藏、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对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符合这几个要件,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从而将追诉时效期限无限延长。


而第二款的情形,需要明确“控告”的概念。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或近亲属)在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或近亲属)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认定为“控告”,也就不能适用第二款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无限延长的情况了。


这一款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以及防止司法舞弊,通过将被害人控告作为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一种措施,既能保证被害人能够行使到自己的权利,也能避免出现因为司法机关的渎职行为造成被害人无处鸣冤的情况。


 五、追诉时效期限的现实指引 

作为被害人,应当认清楚自己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大的保护。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提供情报等帮助,切忌等到不法侵害的追诉时效经过了才提出控告。并且,应当随时关注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案件侦办情况,多到公安机关去询问情况,提出控告,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人予以惩罚,而不是报案之后就做“甩手掌柜”、高高挂起。了解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巧用期限的无限延长的适用情形,才能*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作为被告人和辩护方律师,应当考虑司法机关的立案程序问题,同时避免作出故意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以免案件滑入追诉期限无限延长的情形,从而丧失自身有利的免除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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