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因采取的管理措施相对宽松,很多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都追求取保候审的结果或产生了取保即无事、取保即缓刑的错误认识。另外,部分民众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活动范围、申请机关、执行地以及取保候审的解除等问题也存在争议和误区,笔者将通过本文回答你*关心,也*容易产生错误认识的部分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性质
常见误区:取保候审就等于无罪/有罪;取保候审了就会留有案底,影响自身和近亲属政审。
很多嫌疑人及家属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人从看守所放出来了,案件就结束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取保候审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只是暂时性的程序手段,而不是*终结果。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继续侦查,不得因取保候审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故在撤销案件(或解除取保候审)前,被取保候审人仍有较大概率会被移送审查起诉。而是否有案底则要看*终的处理结果,如果是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等,则没有案底。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与申请时间
常见误区: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只能在刑拘期间或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逮捕后就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必须回户籍所在地。
(一)实践中大量的取保候审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且法律规定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并不代表只有公安机关和侦查阶段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以下情形也可以适用:
1.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程序较为严格,如在审判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需要院长批准。这里的根据案件情况包括:案件证据或事实情节出现变化、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等情形。
故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案件,还可以争取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或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对应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二)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并非必须回户籍地执行,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三)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可能在刑事拘留7天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尽早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
2.对于侦查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时间的案件,应当在刑事拘留后30天内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
3.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在7天以内尽快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材料。
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出现新情形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常见误区: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能取保候审;可以多支付保证金,花钱取保;可以通过自残、自杀、伪造病历的方式取保候审。
上述误区均是错误理解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一般来说,取保候审考察的主要因素是:犯罪情节、后续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前科情况、特殊身体状况。
针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无论此次犯罪情节多么轻微,都不得取保候审,而对于有前科的人员,在考虑取保候审的时候也极为审慎。
取保候审支付保证金只是满足取保条件后的一个保证方式,不存在多缴纳保证金取保概率就更大的说法。
另外,对于以自伤、自残来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取保候审。只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参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常见误区:取保候审必须提出申请;只有律师才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一个阶段可以反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经公安、检察院、法院依职权直接决定,不一定必须申请,但主动申请能一定程度上推动取保候审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不是律师的专有权利。
法律对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案件没有出现新证据、情节的情况下,原则上一个阶段提出一次取保候审申请为宜,多次以同样理由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会浪费办案机关时间与资源,办案机关一般也不会重复审查和答复。
五、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常见误区:取保候审必须交钱,交的钱会被直接没入财政;提供不出保证人且无法缴纳保证金就会被拘留;只有近亲属可以当保证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故不一定必须缴纳保证金,可以提供人保;对缴纳的保证金,可以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到银行领取。
法律规定,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员既不能提出保证人,又无法缴纳保证金的,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续能够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对于保证人的条件,主要考察的是保证人本身与案件的关系、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力和人身自由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不一定是亲属或近亲属,还可以是朋友、邻居、单位领导等。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汇报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怠于履行责任或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六、取保候审的义务
常见误区:取保候审即自由,可以四处出差、旅游;到距离不远的区县、城镇活动不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只要不出市、省即可;取保候审后可以四处消遣、娱乐。
为了保证取保候审期间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故取保后,嫌疑人只享有相对的自由,离开被执行地需要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理由并经过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这里的市,指的是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以重庆为例,巴南区、江北区虽间隔远,但均属于直辖市的城市市区,两区之间活动无需批准,而璧山区、沙坪坝区虽间隔近,但属于城市市区与市下辖的县之间流动,需要经过批准。
除此之外,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还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义务,如联系方式变动时需要及时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传讯时及时到案,甚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进入酒吧、夜店等,如果不遵守相应义务,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甚至逮捕。
七、取保候审与缓刑
常见误区: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后续能够直接适用缓刑。
如前文所述,取保候审只是临时的刑事强制措施,而缓刑是满足法定条件时法院决定判决的刑期可以暂缓执行,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事由的,原判决刑期不再执行,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且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可以直接适用缓刑。实践中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前期被取保候审,但*终被判决实刑。
另外一方面,取保候审又与缓刑有一定的关联性。取保候审与缓刑的适用在评价社会危害性上具有一致性,故前期取保候审对后期适用缓刑有一定作用,尤其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后期适用缓刑的概率较大,故仍有必要在前期开展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
八、取保候审的期限与取保候审的解除
常见误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需要在12个月内结案;解除取保候审一定需要拿到书面的解除手续。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采取相同或不同的强制措施,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作出决定,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重新起算十二个月时间,但受案机关应当在该期限内审结。
(二)取保候审的解除:
1.决定解除
取保期限届满并不再采取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的,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并出具相应文书。
2.自动解除
变更强制措施或案件出现终局结论的(如不起诉、判决无罪、缓刑、实刑等),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和出具文书。
九、确定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后,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
常见误区:取保候审届满1年后不用进行处理;侦查机关一定会主动解除取保候审。
(一)侦查阶段
原则上,取保候审届满一年后仍不满足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侦查机关应当主动按照流程解除取保候审,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可能基于部分原因不进行处理,也就是“挂案”。针对这种情况,被取保候审人或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申请,侦查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先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送交执行机关。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生效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并通知执行机关。
十、取保候审与国家赔偿
常见误区: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后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能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只有违反规定刑事拘留和超过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后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提出国家赔偿。对于合法的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人员,没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对于被逮捕后又取保候审的人员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被逮捕后实际关押期间,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主席令第四十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