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争议系列(三):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所踩的“雷”(上)

更新时间:2023-05-19浏览次数: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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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企业劳资争议系列(二)——易引爆企业劳资争议的雷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文中,《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情形一览表》第2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处理“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因不熟悉和误解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常不慎踩中如下几个“雷”,从而引爆劳动争议,被劳动者索赔成功。      

 

雷4:企业误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当做法定退休人员而终止劳动关系,从而被追索赔偿金

 

【法定退休年龄的认知和理解】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对于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对于工人、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条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由于前述规定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废止了前述规定。让笔者惊讶的是,很多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代理人,甚至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仍然在2018年后适用前述废止的规定,误以为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综合前述规定,笔者认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如下:

(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二)工人、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换句话说,在满足连续工龄十年的前提下,“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余的岗位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法定退休年龄均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当然,随着国家老龄化和新生婴儿的出生率不断创出新低,法定退休年龄渐进式延迟,已被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刚要》等文件提上议事日程。

 

【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身份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条第(二)项规定,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主要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前述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等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应当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可查看煤炭、冶金、机械、化工、石油、水利和电力、轻工和纺织、建工和建材、电子等20多个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

 

【干部和工人的身份演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也就是说,在公司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企业里面,今后干部和工人的区分,将演变为管理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分。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被废止后,女士的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区分,对女士的正常退休年龄的认定失去了意义。

鉴于此,管理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分,对劳动合同变更而言具有法律意义,就退休的时间已无实际意义;但是,劳动者是否从事特殊工种、是否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对是否可以提前退休具有法律意义。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应当掌握,不可对退休条件或时间形成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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