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大量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总是围绕着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关系中未举债一方的权益问题而展开的,这其中存在着一系列规则的变迁。对于举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主要的变化在于将举证责任由非举债一方变为债权人。该变化说明我国法律将家庭伦理的保护优先于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尊重,可以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也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充分警惕。本文通过梳理了法院典型案例,来解析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典型案例
案例1:曹某诉高某、姚某民间借贷案 (2020)京01民终7512号
裁判观点总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曹某(出借人)将《借条》中的210万通过工程公司汇至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购买时间为姚某、高某(非举债一方)结婚后双方离婚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高某。因此,虽然借条中无高某的签字确认,但上述款项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谢某诉谢某等民间借贷案(2020)桂02民终4046号
裁判观点总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陈某的借款数额已超出夫妻之间日常生活所需,而谢某某(出借人)未能举证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证人高某成与双方当事人均为亲戚关系,其个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谢某(非举债一方)知情该借款或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故谢某某(出借人)主张谢某(非举债一方)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案例3:李某与何某等追偿权纠纷(2019)京0116民初7497号
裁判观点总结:事后补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向他人借款并当场出具借条。之后,王某的配偶何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于王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通过王某出具的借条、何某事后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某对于王某的借款有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债权人要求王某、何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夫妻“共债共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体现了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对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尊重,也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充分警惕。本案即是在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后,另一方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追认,并在后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即为“共债共签”,故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4:任某诉凌某、王某民间借贷案(2020)京03民终6591号
裁判观点总结: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经营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非举债一方从公司经营中获益,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凌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周转需要”。王某(非举债一方)称借款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投资公司的经营。其自述自2013年至今没有工作,不知道凌某做什么工作、是什么收入。但根据审理查明,王某(非举债一方)是投资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凌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根据王某(非举债一方)、凌某离婚协议可知,凌某并未分得财产,双方婚后购买房屋归王某(非举债一方)所有,对于投资公司的股权未进行分割。故可以认定凌某、王某(非举债一方)的家庭收入来源于凌某和该公司的经营收益。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非举债一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通过案例解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具体如下图:
1、共签共认之债
共签共认之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举债,该意思表示包括明示与默示。“共签”,即非举债一方在借款协议等签字确认借贷关系,这在实践中一般无争议。“共认”之债包括通过书面、口头或者行为表示而追认之债,案例3即为该种情形。
2、家事代理之债
家事代理之债,举债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该债务的金额不能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这个金额并不是一个固定数据。法院一般会综合从夫妻双方的职业、资产、收入情况,家庭生活习惯、日常开销等情况,对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进行判断来认定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债权人举证之债
债权人举证之债,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类型之债在司法实践中甄别难度较大。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实践中购买房产或者车辆等大宗资产供家庭使用是常见的“夫妻共同生活”,案例1即为此种情形。
“共同生产经营”不仅仅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所负之债,还包括仅有夫妻一方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是债务是否有益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案例4即为此种情形。
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仅仅基于借条或借款协议中载明的用途加以认定,而会审查款项的真实用途。此时,债权人往往很难举债证明其出借给债务人的款项流向,从而证明所借款项为夫妻双方共举之债。
风险防范建议
1、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借出之前,出借人不但需要考察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还要综合考察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家庭经济能力等。为降低风险,应同时让借款人配偶一方“共债共签”。
2、对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在借款时就应当考虑该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从而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如果债务已经存在,为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尽可能收集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同时应避免债权人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让配偶中的非举债一方确认其同为债务人;如果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微信、短信等方式来固定另一方配偶同意加入或者追认该债务的意思表示。
3、对配偶中的非举债一方而言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已经形成的债务,也需避免被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来固定自身追认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