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提示付款的背景
承兑汇票作为现代商业社会重要的支付工具,在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的前提下,更加催生了贴现、保理等细分行业。后期电子承兑汇票的产生和普及,保证了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房地产行业从2004年开始了长达17年的高速发展,直至2021年遭遇史上*强的监管政策,这个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20%以上的支柱产业,仅在2021年国内就有400余家房地产企业破产,而承兑汇票一直作为其向工程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重要方式,不但可以延期兑付款项,而且可以进行再次融资,由此贴现方和保理方成为*大的持票人。在无法按期兑付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成为主张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期前提示付款是否会导致追索权利的丧失,成为诸多持票人、出票人、收票人、背书人的争议焦点。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款: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期前提示付款的常见原因
一、持票人并不知晓期前提示付款行为可能的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持票人认为提示付款行为属于持票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并不会对己产生不利后果,仍然享有绝对的追索权利。
二、持票人为进一步督促还款,期前进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为督促出票人付款,通常会在到期前十日进行多次提示付款,该提示付款次数会影响出票人电子承兑系统中的付款排序,一定程度上实现优先兑付的目的。
三、法律、法律规定与先行电子承兑汇票系统衔接问题。
现行《票据法》及司法解释更多适用于传统的纸质承兑汇票,在背书流转、提示付款期间、保证、大额支付时间等诸多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操作出现断层,这种衔接问题,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
司法实务观点
当前司法实务中,主要包含以下6类观点:
一、期前提示付款,在系统已经送达到承兑人后,承兑人一直未予应答,该期前提示付款行为呈持续状态,该提示行为具有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因此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追索权,追索条件依然成就。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根据该条款,涉案电子银行承兑票据系统亦显示“提示付款申请”,说明该系统实际认可该提前提示付款行为,故电子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并无不当,应视为按照法律规定提示付款,持票人依法享有向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追索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案涉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的设置是为了敦促持票人早日行使票据权利、消灭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以提高经济交易的快捷和效率,并使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之外的前手能够合理预期其责任是否解除,防止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之外的前手是否应承担相应票据责任在汇票到期后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者承担因持票人长期未提示付款而导致被拒付后的风险,期前提示付款由于承兑人未予应答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呈持续状态,故即便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提示,其在汇票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在汇票到期后应视为进行了提示付款,故持票人并未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依法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四、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行规定,均未禁止提前提示付款,亦未明确规定期前提示付款,会丧失对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的追索权利。因此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行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效力一直持续,因此持票人依然享有追索权利。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案中,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人行规定并未禁止的情况,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也未加重各被告的负担。故持票人提示付款合法有效,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追索。
六、同时,也要少数观点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要在到期后10日提示付款,才享有向出票人、收票人、背书人追索的权利,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不符合追索权的要求,因此持票人已丧失追索权利。
综上,主流的司法实务观点仍然基于票据流通性的原则,为进一步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性,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期前提示付款行为并未加重出票人的负担,其提示付款行为亦呈连续状态,因此持票人仍应享有完整的追索权利。
鉴识研判
自2021年起,国内的票据追索权案件呈爆炸式增长,一旦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可能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鉴识金融团队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优化:
一、建立票据提示付款机制。
根据持票到期情况,进行及时提示付款预警,避免因期前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导致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加强票据背书监管。
根据票据获取情况,对前手的票据来源进行必要风控核查,避免因违法贴现、票据诈骗、违法保证等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不完整。
三、完善票据追索流程。
根据票据追索情况,完善期前催款函、期中提示付款、期后诉讼追偿的多层次追索机制,全面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