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郑州一大爷花费349万元现金购房,却被法院要求证明“我的房子是我的”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甚至一度登顶微博热搜,热度盖过俄乌战争热度搜索。其实该事件本来是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和举证责任的,相对来说还比较复杂。
案情介绍
2010年,河南郑州的马大爷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从该开发商开发的小区里购买了5套商品房。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5套房屋均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没有过户到马大爷名下。2018年,该开发商公司因为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被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开发商的财产。于是,马大爷5套房中的2套就被列为了被执行的财产范围。马大爷拿不出房产证、也提供不了不动产登记的产权证明,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子即将被拍卖,着急万分。于是,马大爷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
201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马大爷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马大爷确实就案涉2套房屋向开发商公司切实交付了购房款。结果马大爷说,这349万元当时是拿的现金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流水,也没有办法证明现金来源(尽管其口头陈述他做皮草生意都是收受的现金)。*终,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购房金额过大,且无证据进行证明,不符合交易习惯,驳回了马大爷的请求。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到执行异议的案件。马大爷说他从2019年开始就一直只做一件事情,那就是证明他自己确实使用现金买了房,尽管其想了很多办法,也找了很多他认为可行的证据,但*终都无法在法律意义上证明其已经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所谓的执行异议,在本案中通俗的讲就是对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已经出卖尚未过户的房屋,购买方为了避免自己已经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而提出的执行异议程序。《*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涉房产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针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的情形,需满足条件如下:
1申请仅限于金钱债权执行。也就是说,在原执行案件中,是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金钱债务;
2.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必须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
3. 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4.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5.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马大爷就是卡在了虽然其主张他通过几百万元的现金支付了房屋价款,但是却没有有力证据来进行证明,所以他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代生活中,使用现金交易确实是弊端重重,因为现金交易隐秘性较高,很难被规范。对于付款人而言,现金交易不易留痕,很难证明已经切实履行完毕价款支付的义务。对于国家和市场大环境而言,大量的现金交易容易滋生腐败、畸形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回到本案,在没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马大爷已经支付了对应房屋价款的原因,也是担心被执行人借此进行财产转移。
试想一下,如果是你把100万元借给了朋友李四,李四却无赖不还钱,你好不容易起诉拿到了胜诉判决,结果等到法院执行李四房子的时候,突然一个案外人张三跳出来说:我前几年早就给了李四100万的现金,买下了这套房子,只是还没有过户、没有房产证而已。所以这是我的房子,你们不能执行。
这样换位一想,你支持法院的裁决吗?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