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钓鱼工具”:“钓鱼执法”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更新时间:2022-09-06浏览次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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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黑龙江哈尔滨所发生的一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大家广泛关注,该起事件源于一位网约车司机因拒绝一位男乘客车内抽烟遭其举报。在网传视频中,该乘客向司机确认是否是无证营运,随后连续拨打数通电话疑特地“找人”过来“执法”,在通话中,该乘客多次态度嚣张的表示:“不让我抽烟,那我就收拾他就完了呗。”随后,男乘客又对网约车司机说:“处罚审核权在我这”、“一会让你认识认识我。”此后不久,两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网约车辆进行拍照、检查等。检查中,司机出示了相应的营运证和资格证,经确认证件全部有效。网约车司机在该爆料视频中讲述了该事件经过,他认为该乘客与执法人员相识,怀疑乘客本身就是公职人员。他提出质疑:公职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抽烟是否妥当,其举报行为确有打击报复之嫌。

此后官方发布通报表示:针对网上反映6月11日晚,哈尔滨某区交通局借用人员杨某某在网约车上因吸烟被制止而引发的问题,某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某区交通局运管站相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某区司法局存在行政执法证件日期审核把关不严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某区交通局借用人员杨某某(网约车乘客)予以清退,相关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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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拉回到2016年,哈尔滨市发生的另一起”钓鱼执法“事件,则并非是公职人员”泄私愤“,而是“谋私利”。2016年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仁里派出所原所长刘某为捞"外快",以权谋私,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抓捕三名吸毒人员,以罚款名义收取5.6万元后,私自将三人放回,刘某分得3.92万元。*终刘某于2017年1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自2009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之一的孙中界被“钓鱼执法”事件引起媒体及法学界关注以来,“钓鱼执法”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究竟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的起源是什么?“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呢?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调查”或“诱惑取证”类似(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当其真的被诱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合法侦查行为),是指行政工作人员故意设计一些能够诱发行政违法的时机,或者根据违法人员的具体情况给予提供一定的机会或者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证据和掌握有关信息,然后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英美法系称“钓鱼执法”为“执法圈套”,这是一个专门概念,即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者引诱、教唆之下,才使自身行为违法。在英美法系中与正当防卫一致,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钓鱼执法”为何存在?

“钓鱼式”行政执法之所以产生,*初是因为相关行政部门抱着打击非法黑车运营、实现社会市场正常有序地发展以及保障合法出租车司机利益的目的,而发展来的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就这点来说,这种执法手段产生的初衷是积极的。

“钓鱼执法”得以延续、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利益诱惑是“钓鱼执法”的根本因素。上海“钓鱼”事件向公布曝光了一个由来已久且广泛存在的执法困惑:执罚经济的利益与指标化考核方式*终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圈套。“执法经济”现象在当前十分普遍,它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更多的将考虑现实利益。以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例,仅仅2007年、2008年期间,该执法大队就查处了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万元。按照“两次五五分成”(在我国,各地行政执法机构在收缴罚款上交财政部门之后,财政部门会按照上缴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在这之后行政执法部门会再按照四六分或者五五分再分给各个分支机构,这种办法在我们的俗称中被叫做“两次五五分成”)的比例,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会获得1000多万元的的财政返还。而各个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的多少又直接与此挂钩。因此,在行政行为实施十分便利和自己可以赚到更多奖金的两个动机之下,执法人员就更加倾向于选择“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

第二,行政机关以自己利益*大化为首位是驱动因素。“钓鱼执法”对于单独的行政机关而言的确是“成本*小,效益*大”的方式。但是,这种方法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是以损毁社会效益为代价的。效益虽然是法经济学的核心,但是正义、程序等其他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在制约着效益。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之时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效益,而不可以自己的利益为首要。

第三,执法人员“违法不究”是传播性因素。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一旦进行违法处罚,就要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如果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害,在进行国家赔偿之后还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济方面的追偿,*严重的后果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钓鱼执法”的情形之下,违法进行处罚的执法人员很少受到处罚,其上级也往往对其进行包庇,以至于一段时间里被害人不能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为“钓鱼执法”的肆意发展提供了平台。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责权相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钓鱼式”执法这一执法手段违反了大部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要求,其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于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太过庞大,如不加以限制,必会形成滥用公权力的混乱局面。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有权成立“钓鱼小组”,进行“诱惑侦查”。在上海的孙中界事件中,所谓执法人员强迫当事人认罪,不给其申诉抗辩的权利并草草了事,这种行为自然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行政法的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这是毋庸置疑的。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应是先有违法事实、而后立案调查、再来听取当事人申诉抗辩,*后才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这些法定程序在许多“钓鱼执法”事件中,无法得到体现。

三、“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与《*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阐述非常清楚,利用不正当的程序与手段所得到的证据应予排除。显然,在所有“钓鱼式”执法的案件中,被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便是所谓执法人员设置好的圈套,这种证据明显是由执法人员引诱、欺诈等手段得来的,应属“不正当证据”的范畴。


依法行政是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依法行政作为法治*频繁、*关键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环节。诚然,我国在依法行政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钓鱼执法”与一系列基本原则相悖,严重影响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同与执法权威。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是清晰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参与进来,而执法者更应当捍卫法律的权威尊严,树立法治的意识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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