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识律师承办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不起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4-09-29浏览次数:781

一、案情介绍

M集团有A公司、B公司等若干关联并受M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其中,A公司负责管理某卖场并主要负责加盟业务,B公司主要负责支付业务。M集团总管A公司和B公司财务、给投资人上积分、积分提现、商学院培训、股权投资、其他项目等。

M集团成立以来,与其关联公司以收取加盟费、代支付服务费的名义,对外承诺赠送一定比例积分,且积分只涨不跌,经集团内部衡量调整后提现返利给集资参与人。经审计,涉案企业、人员在经营期间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期间向上述集资参与人积分返现90余万元。

王某自2014年至2016年任M集团董事,并自2017年任某中心负责人。2023年,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公安局Y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及律师工作

王某经介绍推荐了解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咨询沟通后决定委托我所进行刑事辩护,我所指派罗崇铭等律师负责王某的刑事辩护工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听取了王某本人的陈述和意见,先后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提出律师意见和申请。

该案由Y区公安局分局移送至Y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申请查阅了卷宗材料,经过分析和讨论,认为王某虽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任M集团董事,并在2017年任某中心负责人,在职务名称上看似地位较高,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并未发挥领导、组织、决策作用,也不是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员,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认定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主从犯,不能仅以行为人的职务高低作为评判标准,应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作出具体判断。故王某在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的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发挥的作用确实较低,属于财务部门的下属工作人员。结合王某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辩护人决定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另外,我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提交了一份自制的共犯层级关系图(如下图所示),清晰地展示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层级关系、作用地位大小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检察机关理解和判断案件中的共犯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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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我所律师多次与人民检察院就该案进行沟通并表达了退赃的意愿,*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定王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七十六条**款、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的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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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心得与提醒

对王某不予起诉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治精神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中,我所律师注重证据的全面审查与法律的准确适用,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是对法律适用与人性关怀的考验,需审慎对待。同时,也提醒我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且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如加盟吸存、炒货吸存、存量买卖吸存等,公众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高回报承诺,避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理财,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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