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识律师承办王某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获全案不起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947

一、案情介绍

M公司自2019年成立以来,一直经营再生物资回收业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M公司租赁重庆市某区场地作为实际经营场所增设废旧吨桶回收清洗业务。M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具体负责公司管理、经营,联系再生资源、废桶收购和销售渠道,股东刘某负责公司财务、税务方面事务,员工胡某现场指导员工进行废品分类,清洗废桶。

M公司该经营场所地面下有一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污水池,顶部被水泥密封。为解决废桶清洗后排污问题,王某找人在该污水池水泥封顶处打孔并开两条排水沟,将清洗含泡沫剂、酸洗剂、减震器油等产品的回收污桶的废水从开孔处直接排入该污水池内。后被他人举报,行政机关介入调查。

经检测和鉴定,污水池中半液态物质中石油类、苯、甲苯含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42.2倍、18.2倍和1.2倍;污水池东南侧外壁土壤中苯为0.2mg/kg、甲苯为0.587mg/kg、乙苯为0.16mg/kg、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为0.27mg/kg、邻-二甲苯+苯乙烯为0.3mg/kg、石油类为785mg/kg。东南厂界外15米土塘未检测出上述污染因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近200万元。

2022年3月24日,重庆市Y区生态环境局将沙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M公司当场查处。2023年1月5日,王某、刘某、胡某及员工李某、员工罗某被抓获到案。

二、办案过程及律师工作

M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经推荐了解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在沟通后,当即委托我所进行刑事辩护,我所指派了刘颍川、罗崇铭、杨冬青等律师为其辩护。2023年1月11日,刘颍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Y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支队了解案情过程,并初步反馈辩护人意见。

2023年2月22日,该案由Y区公安分局移送至Y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申请阅取了卷宗材料后,认为在全案嫌疑人认罪且事实较为清楚的情况下,应重点就本案前期的行政执法以及司法鉴定进行审查,*终承办律师发现本案行政执法过程和涉及的司法鉴定意见均存在问题,尤其是对于提取检材以及鉴定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经过提交书面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前期的鉴定意见均不再作为案件证据予以使用。后经过人民检察院聘请专家论证,开展了第二次司法鉴定,本次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以及结论较上一份司法鉴定文书轻缓了许多,于是辩护人重点就各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情节以及积极开展环境修复的成果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嫌疑人虽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嫌疑人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检察院收到法律意见书后,与辩护人再就案件证据问题进行沟通,*终与辩护人、嫌疑人达成一致意见,*终认定M公司和各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案发后M公司和各嫌疑人已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M公司和各嫌疑人不起诉。 

三、办案心得与提醒

司法实践中,生产、制造型企业以及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类企业会接触或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旦处理不得当,就容易触犯污染环境罪。企业和人员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触犯法律。同时,该类案件在辩护过程当中要重点审查执法过程与司法鉴定、价值认定文书,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更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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