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识律师承办的两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检察院均不予批捕

更新时间:2025-03-05浏览次数:116

01 案情介绍

我所罗崇铭律师近期承办了两起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两名当事人开设线下赌场,获利分别达到十万、百万以上,若办案机关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的可能性较大。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并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和取保的事项。公安机关答复不予取保候审后,承办律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均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02 核心法律意见

一、该类犯罪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

两罪相比而言,开设赌场罪是重罪,且存在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上的可能性,而赌博罪为轻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故若能实现罪名的说服和变更,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会增大。本案当事人开设茶楼,邀约人员到茶楼进行赌博,获利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律师提出了以下的罪名辩护意见:

1.赌场的规模较小,且参与赌博的人员相对较为固定,不对外开放,不具有公开性。

2.当事人作为场所的老板之一也直接参与赌博,场所大多是朋友之间赌博娱乐。

3.开设赌场一般会确定赌博的方式、规则、胜负、反水以及抽点情况,且一般赌场一方会作为庄家与赌客对赌。而本案中赌博的方式和规则不是由场所老板决定,场所的老板也不作为庄家与赌客对赌。与普通的麻将场馆无异,只是赌博金额较大,但赌博罪已经足以囊括该犯罪行为。

4.场所老板按照赌博的场次固定收取包房费,而不是开设赌场中抽头渔利的模式。

5.场所对参赌的人员没有任何的控制行为,不约束和管理参与赌博的人员,也不设置钱款、获利的进入、退出机制,更没有形成组织架构,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控制性与组织性。

6.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较为混乱,且线下赌场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不能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对当事人邀约朋友赌博,互有输赢,且未抽头渔利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甚至认定情节严重,相比大型线上线下开设的赌场而言,对其处罚太重,偏离犯罪事实基础,导致罪责刑不相均衡之虞。

鉴于此,承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在涉案赌资数额达到追诉标准且存在长期以赌博为业、持续营利之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二、从有无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是否影响侦查活动方面

对于证据较为充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更多会从社会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以及取保候审是否会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评估和考察。一般来说,辩护律师需要从有无犯罪前科、是否是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有无影响侦查的其他因素(同案犯未到案、当事人存在翻供的情况、是否有证据可能被隐匿或销毁)以及有无固定的住所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说明。在说明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和引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予以说明。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前期强制措施的变更是彰显案件走向的积极信号,但也只是辩护工作的开始,后续仍需通过罪名的辩论、证据审查、质证、量刑情节论证等系统性辩护策略,持续推进一系列辩护工作,争取为当事人争取一个较好的结果。

承办律师建议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实施赌博、开设赌场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轻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拘留,重者会被追究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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