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破产程序中常见的衍生诉讼,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从而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本文将从破产案件中追收未缴出资追缴主体、追缴对象、追缴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梳理。
一、追缴主体
1. 管理人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追缴未缴出资的主要主体。《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管理和清理破产财产的职责,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应核实股东的出资情况,对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发出补缴通知,并在必要时代表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追收,或直接由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追收出资诉讼。
二、追缴对象
1.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对于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在破产程序中都需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要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相关责任人
若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出资义务,或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管理人可主张上述人员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缴程序
1. 调查核实
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需核实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已实缴和未实缴的出资额。通过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和债务人财务资料,确认股东的出资情况。
2. 通知补缴
对于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管理人将发出补缴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
3. 法律诉讼
若股东未在通知限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代表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诉讼管辖法院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四、法律责任
1. 股东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还需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相关人员责任
若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监督出资义务或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连带赔偿责任。
结论
破产案件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管理人需依法履行职责,通过调查核实、通知补缴、法律诉讼等手段,确保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追缴程序和强化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条款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追收未缴出资,且不受原出资期限的约束。
相关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进一步细化了管理人追缴未缴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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